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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利息算不算高利贷(1.5分月利息合法吗)

融资租赁 2024-03-31 03:13:21 370 金融资讯网

今天我们就和朋友们聊聊1.5分钱的利率算不算高利贷。以下关于月息1.5分是否算高利贷的意见。我希望它能帮助您找到您想要的金融。

简介:现在,大多数人都知道高利贷是非法的。然而,在生活中,放高利贷的人还是很多,借高利贷的人也更多。有人说,反正都是高利贷。如果还不起的话,就只能还了。但是,借了高息贷款,真的可以不还吗?

1.5分利息算不算高利贷(1.5分月利息合法吗)

2019年什么是高利贷?

2002年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号第2条规定:“私人个人贷款利率由借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等级(不含浮动利率)。超过上述标准的,应认定为高息贷款。

高利贷利息如何计算

高利贷利息=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是贷款利息的常用计算方法。比如,月利率4毛钱的高利贷者,如果贷款金额为10万元,那么一个月的利息就是10万*4%*1=4000元。

高利贷利率标准

《民法通则》规定,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属于高利贷。假设银行个人贷款期限6个月至一年的利率为6.12%,期限1至3年的年利率为6.30%。即:任何月利率高于1.5%的都被定义为高利贷。

任何月利率高于1.5%的都被定义为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借贷私有财产的手段,在中国旧社会尤为盛行。最常见的就是所谓的“驴滚”复利,即一个月到期未能还款,利息就折算本金,本金加利息折算本金。翻转和滚动,这是复利计算最强大的形式。

民间高利贷违法吗?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号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银行的类似贷款。”如果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被视为高利贷。

因此,民间借贷中的民间高利贷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民间高利贷触犯刑法,您也将受到相关刑事处罚。

在高利贷活动中,高息借款,达到一定数额后高利转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再贷款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且违法金额较大的,构成高利再贷款。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高利贷容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刑事犯罪;

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以合法收入将自有资金以高利率借贷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活动。如果发生借贷纠纷,属于民事调解范围。

民间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

严重的民间高利贷可能涉及高利贷犯罪。高利贷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高利贷牟利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造成较大非法收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借款人。人们。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违法数额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数额的罚金。处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自然人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高息转贷罪的起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犯罪行为。机构以高利率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个人高利再融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高利转移贷款,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虽然金额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曾两次因高利再贷款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高利再贷款。

与高利贷相关的非法放贷犯罪有哪八项?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支配一方、作恶、欺压、伤害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组织及其领导人员,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全体成员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并构成其他犯罪的,并处罚金犯数罪并可能被判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必然联系。但一些高利贷者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往往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架构,他们就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组织、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犯罪,压迫群众,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社会生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引起很大争议的“聊城辱母案”涉及的高利贷者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各类高利贷、勒索债务犯罪

高利贷是各类勒索债务的犯罪。由于超过国家规定的高利贷利率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必然与各种形式的勒索债务紧密结合,滋生各种犯罪。比如,在借款时,设置隐形模糊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藏高利率,然后利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超出合理索偿范围的非法利益。您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和欺诈等犯罪。

又如强迫借款人低价用房屋抵债或者物品抵债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罪;

非法拘禁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罪;

故意毁坏借款人财物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损坏设备、毁坏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犯罪;

以强行闯入或者拒不离开的方式强行侵入住宅罪,影响借款人的正常生活。

案例有很多,我就不一一举例了。

3.高利转移贷款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高利转贷给他人,从而获取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或者两年内两次因高息贷款受到行政处罚,并进行高息再融资的,符合立案标准。

目前,高利贷盛行,但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用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许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贷行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性,但往往伪装成合法放贷。斗篷是秘密用来发放高利贷的,不容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性很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高利贷犯罪是针对非法高利贷行为最直接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该罪的查处力度。

尽管此类案件并不少见,但仍很少受到打击:

沭阳周某将个人财产借给银行,以做项目为名,先后3次向银行借钱,并以高利贷给康某,获利28.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4、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美好的。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多次诈骗贷款的,符合立案标准。

虽然诈骗贷款不一定是用来发放高利贷的,但现实中,高利贷者诈骗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常见。与高利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称是假的,就连提交的贷款信息也是假的。实际上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这种犯罪往往涉及银行工作人员的内部和外部勾结。因此,常常涉嫌受贿罪、非法放贷罪。

由于银行试图逃避自身管理漏洞和责任、希望借款人最终能够偿还贷款等内部原因,以及巨额损失难以认定等内部原因,这一犯罪行为长期以来未能受到严厉惩处,但案件频发。不时被报道:

陈某通过伪造虚假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从银行获取贷款150万元,同时通过贸易公司等人提供担保。收到贷款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跑,导致银行无法按期收回贷款。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吸纳20万元、单位吸纳100万元符合注册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的另一个重要资金来源。这也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切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例子:

句容市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利名义向他人非法筹集资金近1000万元,然后高利贷给他人。由于发放的贷款没有及时收回,资金链断裂。截至事发,近700万元债务尚未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6.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金额比较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集资诈骗是一种类似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活动,也是高利贷资金的来源。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实施本罪的高利贷者在筹集资金时隐瞒了真实目的,未将筹集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擅自挥霍、滥用职权,有时还因放高利贷而潜逃。由于高利贷往往与违法犯罪相联系,且在筹集资金时往往承诺支付极高的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相关案例:

芜湖市女子马利亚在赌场从事高利贷“生意”。他以每月6%至60%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投资中标3条高速公路等建设项目需要融资的谎言,骗取爱人、亲友1328万元。在此期间,马利亚每月按时支付利息,然后就消失了。最终他因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7.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实中,一些高利贷者为了扩大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该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罪不同。该犯罪具有更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和组织结构。表格更加正式,没有犯罪金额要求。根据第《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构,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等业务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经营活动将被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相关案例:

东山县的陈某创办了一家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按照金融机构模式设立了财务部、信贷部、销售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共吸收个人金融存款15笔,共计204.2万元,向林某武、陈某斌等人发放贷款共计195.56万元。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8.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从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犯罪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达到200万,符合备案标准。

对于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对于高利贷,我们应该看到其危害之严重。一些不法高利贷者为了获取最大利益,玩文字游戏,设置利益陷阱,或者乘人之危。利益协议显然是不公平的,就像旧社会的买卖合同一样。就像赌博一样,我们不能让意志自主、契约自由成为法律的挡箭牌,也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来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对于这种严重危害行为,不应适用所谓的从轻处罚原则。因此,对高利贷不宜一概而论,应区分一般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高利贷业务。《取缔办法》,“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规定明确规定:“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业务或者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可以将发放贷款作为日常经营活动。”由此看来,曾经备受争议的“非法经营罪”将不可避免地回到惩治非法放贷的阶段。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高利贷非法经营罪被定罪的例子有很多:

将高利贷作为非法经营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是2003年涂汉江“第一高利贷案”等非法经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庭向经侦局下发的第《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号当时的公安部。认为高利贷是一种数额巨大的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范畴。“有序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武汉中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人有期徒刑三年。

此后,因高利贷非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

2011年,泸州何友仁违反国务院第《复函》号规定,在未取得发放贷款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他以2%至20%的高额月利率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超过600万元,严重扰乱了生意。情节特别严重,泸州中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半。并责令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万元以上。

此外,一些高利贷者不再是纯粹的私人高利贷者。一旦成为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POS机套现等的“地下钱庄”,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225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规定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现实生活中,这种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并不少见。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通过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采用票据、信用卡以及汇兑、托收承兑、委托托收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

民间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否具有经营资金、货币的目的和行为,是判断民间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来牟取利益,表现在资金、货币经营活动中,吸收对象不具体。很多民间高利贷活动是私人调节资金盈余和短缺的活动,并不表现为纯粹的资本或货币经营活动。参与借贷活动的人属于特定的少数群体。国务院令第《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号第:号第四条规定:“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凭证、承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活动。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笔者认为,其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发行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并不能真实反映违法行为。行为人吸收资金罪的本质特征,也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特征。民间高利贷的形式有多种,如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等。虽然常表现为吸收资金、计算利息、期望高额回报,且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但一般民间高利贷行为往往不具有经营资金、货币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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