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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代为履行的债权呢(为什么会有代为履行的债权行为)

公积金比例 2024-03-29 13:18:18 20 金融资讯网

为什么会存在代他人履行的债权关系?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代为履行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因违反合同***。

一、请求帮助,2012年的民事诉讼2020年被执行了,自己莫名其妙成了担保人,我该怎么办?

为什么会有代为履行的债权呢(为什么会有代为履行的债权行为)

优秀答案1:

根据提问者的陈述,他在2012年民事诉讼阶段并不是保证人,而是在2020年案件执行时成为了保证人。我个人理解,这很可能涉及“执行保证”。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案件执行阶段作为保证人参与了案件,并达成了相关协议。此案持续时间较长,更有可能出现缓刑执行期。中止执行期的存在表明,本案很可能涉及“执行担保”,这也从侧面证明了“执行担保”的存在。我们来仔细看看“执行保证”。

关于执行担保,《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担保的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有相关规定,具体为第四百七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可以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另一个人可以提供它。保证。保证人有能力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该担保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执行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保证的财产,也可以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但执行保证人的财产限于是保证人履行义务的财产。”

民事诉讼中设立的执行担保制度,是由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同意,对被执行人暂停一定期限执行的制度。的时间。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公法和私法执行担保的性质,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担保物或提供人身保险的保证人执行担保,而无需另行进行诉讼。并通过法庭审理后,方可处决保证人的财产。被执行人自行或者他人提供人身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他人提供人身担保的,担保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当然,此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应当限于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明确表示的义务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财产以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时未履行的义务部分为限。

(以上均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好答案2:

你能说得更清楚吗?无论怎么看,担保人2012年才开始执行民事诉讼,2020年才开始执行,这是不合理的。

一审于2012年结束,上诉也应该在2013年结束。即使再审,2014年也应该彻底结束。2015年开始执行,保证人的执行不会拖到2020年。

其次,你没有说清楚担保的内容是什么。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你会在2015年被原告强制执行。

如果您有一般担保,则从2015年开始执行。届时,您可以要求法院先处分并变现被告的自有财产和抵押权,债权差额将在您的担保限额内履行。

但?

什么样的复杂案件需要5年时间才能处置上述资产并最终处决你作为担保人?

至于为什么突然把你列为担保人,那是不可能的情况。即使有缺席判决,法院也会在2012年一审时通知您。

二、产生一笔债权是什么意思?

优秀回答1:

债权是指债务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一定行为或者不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的产生是指一个人或组织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

当一个人或组织向另一方借钱、商品或服务时,他们就产生了债务。这种债权可以是贷款、信贷、应收账款等形式。债权是基于两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而产生的,合同或协议规定借款人或服务接受者有义务偿还贷款或支付服务费在一定时间内。

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权要求借款人或者受劳人按照合同履行还款或者给付义务。如果借款人或服务接受者未能履行其义务,债务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所欠金额。

债权的产生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是资金流动和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管理和追收债务是维护其财务健康和经济利益的重要任务。同时,债权的设立也需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好答案2:

义务是要求他人采取一定行动(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权利。

它属于相对权利义务原则,是相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即必须是某种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义务。

因此,债与债的关系本质上是债权与债务的司法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独立存在,否则就失去了意义。

与财产权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利,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其法律定义是,“义务”是一方要求另一方采取某些行动或不采取某些行动的权利。

通俗地说,债务就是你有权要求别人做某事,或者要求别人不做某事。

提出要求的一方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是“债务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债务是有区别的。债务通常指欠钱。

三、债权形成过程简述怎么写?

优秀答案1:

权利要求书的形成过程可简述如下:

1、合同的订立:债权的形成通常通过合同的订立来实现。债权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时形成的。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以特殊方式订立。

2、有条件履行:索赔的形成往往需要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例如,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债权就正式形成。这些履约条件可以是支付货款、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3、债权确认:债权在条件满足后需经债权人确认。债权人通常会核实债务人是否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并确认其拥有相应的债权。债权的确认可以是债权人对债权形成的明示同意,也可以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的默许。

4.权利要求的登记或记录: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权利要求的形成可能还需要登记或记录程序。这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并在必要时可以进行追索、执行等法律程序。

简而言之,债权的形成是通过合同的订立、条件的履行、债权的确认、登记或备案等程序实现的。这些步骤的具体***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类型的索赔而异。

好答案2:

债权的形成是指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订立债权合同或者依法享有特定权益,使债务人承担一定指定义务的过程。

债权形成的过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1、法定权利的设立:债权形成的最基本前提是债权人必须拥有合法权益,如合同约定的权利、合法权益等。

2、签订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债务关系和债权义务。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3、满足履约条件:当满足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或者履约条件时,债务人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债权形成。

4、法律债权的产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特定的债权。例如,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者债权。

简而言之,债权的形成是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与债务人订立合同,使债务人承担一定特定义务的过程。具体形成过程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种合同约定。

四、什么是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个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在连带债权中,任何连带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意味着,当共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其他共同债权人即使没有提出要求,也被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

连带债权的形成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例如,我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权人有两个以上,且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和连带。债权;第二,双方的协议。

连带债权中,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权利,也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债权人单独行使。这种情况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连带债权关系消灭,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关系相应成立。此时,接受债务人履约的连带债权人必须按照协议清偿其他连带债权人的股份。

五、为什么不能约定抵押权生效后归抵押权人所有?

优秀答案1:

约定抵押权生效后,归抵押权人所有,这将导致借款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违反了保护财产权的原则。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借款人的债权得到履行,而不是剥夺借款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抵押权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有效,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应恢复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这不仅保护了借款人的权益,也保证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保护。

好答案2:

民法典明确规定此类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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