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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提示退市风险(券商的股票退市)

融资租赁 2024-03-01 22:36:11 354 金融资讯网

首只*ST袁波被迫退市的出现,给众多“问题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一时间,市场纷纷猜测哪些股票可能引爆退市风险。

除了投资者,也有券商绷紧了退市风险这根弦。有券商自行拟定退市风险股票名单,要求投资顾问电话逐一通知客户,提醒特定股票退市风险,并要求电话录音。

证券公司提示退市风险(券商的股票退市)

据中国记者统计,根据沪深交易所现有规则,上市公司将有12种情况被警告退市风险。同时,根据目前的实际案例和监管动向,共有84只股票可能涉及临时或终止上市风险。

风险类型包括财务指标不合格、因违反信托法规而被调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券商向客户列出“退市风险”股票。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虽然一直存在,但在实践中却一直停留在“一直警示,从未被退市”的尴尬境地,以至于一些老股民会将此视为博弈机会而非风险因素,但这次就连券商也开始正视股票退市的潜在风险。

本周有多位读者向券商中国爆料,称接到券商投资顾问的电话,提醒其股票可能退市,希望投资者自己注意风险。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部分券商的合规部门已经拟定了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名单,要求投资者提醒持有这些股票的客户注意风险。有投资者表示,“公司要求必须用固话打电话并录音。”

一些投资者告诉中国记者,他正在按照一份“警告”名单逐一通知负责的客户。

三类风险调查:关注这84只股票。

如何查看有退市风险的股票,避免或主动寻找下一个*ST袁波?券商中国根据现有交易所规则和当前监管重点,统计出84只可能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供读者参考。

第一类,标有“*ST”的股票是最明显的风险区域。

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被交易所正式确认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将被冠以“*ST”字样的前缀,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两市共有47只股票被警示退市风险并标有“*ST”,其中41只股票是因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

\*ST顺传和\*ST蒙发被出具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ST郭彤和\*ST中昌则涉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这个故事的主角*圣袁波更特殊:“发生其他异常情况,实行特殊处理。”

第二类是公司自行发布退市风险公告。

但只有“*ST”没有充分排查风险。我们还需要关注上市公司自己发布的退市风险公告,即未被交易所“披星戴帽”,但公司根据信托规则认为存在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统计显示,2015年以来,共有40只股票发布了“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风险”。发布公告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财务业绩不佳、被立案调查。

其中,2016年以来,有7只股票发布了此类公告,分别是:魏云、福建金森、荣丰控股、北大医药、商业城、山煤国际和魏云。

第三类是因为信披违规被监管查处。

* ST袁波退市反映出监管部门正在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一些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立案调查的股票更值得我们关注。2014年10月期间,

证监会已发布107号令(《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涉及19种可能触发强制退市机制的情形,包括“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股本总额不符合上市条件”等。

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共有19家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调查。其中,新华都、全鑫昊、深华发A等3只股票在2016年开始被调查。

这12种情况存在退市风险。

在监管层正式公开表态之前,a股投资者都在观望监管层的真实想法。在a股退市第一年,*ST袁波是个例还是个开年事件,将直接决定a股投资者未来是抛弃风险,还是拥抱风险,直面博弈。

但与其猜测监管层的微妙想法,不如回顾一下早就定下的重要文件,搞清楚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退市。

根据沪深交易所2014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将在12种情况下被警告退市风险,其中涉及经营业绩的3种情况最为常见。

包括连续两年亏损、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读者不妨将持股情况与这12种情况进行对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上市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或者经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或者经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经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满两个月的;

(七)因12.14条的股权分配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配问题的方案,并取得本所同意;

(8)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骗取发行核准,或对新股定价产生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以涉嫌欺诈发行罪(以下简称“欺诈发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或者因违反规定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下简称“重大信息违法披露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公司可以依法被强制解散。

(十一)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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