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即征即退办理程序,融资租赁即征即退办理程序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融资租赁即征即退办理程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融资租赁即征即退办理程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融资租赁公司实缴1.7亿元怎么办理?
2016年36号文件下发,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可享受差额纳税的、经商务部批准从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的资本限制,从此前的注册资本达到1.7亿,调整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并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执行差额纳税,在2016年12月31号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是1.7亿验资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范围有哪些?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提供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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