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利率 创业引导基金有哪些项目可以参加(创业引导基金有哪些项目可以做)

创业引导基金有哪些项目可以参加(创业引导基金有哪些项目可以做)

贷款利率 2024-04-26 17:02:48 867 金融资讯网

创业引导基金有哪些项目和投资方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展如何?”“我们需要什么?”“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走访了我市多家创业孵化基地,了解创业孵化基地情况。据了解,目前共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50家。我市共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近200个,其中国家级2个、省级2个、市级10个、市级18个。其中,省级10个、市级18个,创业孵化基地已成为全市培育和促进就业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一、对于三农创业者有什么扶持政策?

创业引导基金有哪些项目可以参加(创业引导基金有哪些项目可以做)

优秀答案1:

国家农村政策包括:

1.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开展示范合作社建设。加强合作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体系,免收税务登记费。要尽快制定财政支持合作社和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承接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农村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整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乡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将失业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在贷款发放、免税、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无生活来源的返乡农民工实行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重点、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管县”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财务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级以下财政资源配置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域基本财政资源保障体系和乡镇财政。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中心,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政策,制定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衔接的有效途径。落实新的扶贫标准,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和温饱问题的低收入人群的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问题,实现脱贫,重点是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好答案2:

很高兴参与提问。

国家的农村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发展前景。国家层面作出的顶层设计是深思熟虑的,在政策制度落实保障方面是务实的。有“真金白银”的支持和支持,保证目标的实现。

2020年初,由于城市生活压力大、挣不到钱,不少年轻人产生了回乡创业的想法。尤其是疫情过后,回城复工更是无望。那么,我们来看看国家对回乡创业有哪些支持政策?

2020年1月9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返乡创业工作的意见》。对返乡创业的支持政策规定如下:

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回乡创业的,可享受与经营地当地职工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及时落实减税降费、场地安排等政策。对首次回乡创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创业招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予以支持。

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家担保创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建立诚信台账和信息数据库,探索建立信用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培训基地推荐无担保机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贴政策,合理安排贴息资金。鼓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更好服务创业就业。开辟“互联网+返乡创业企业+信用”新路径,推广“***+银行+保险”返乡创业企业+信用融资模式。

3、完善创业培训,落实培训补贴

对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实施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可按规定通过项目系统购买培训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提供支持。

事实上,国家每年都会对回乡创业的人给予一定的支持。如果你想在2020年在家创业,可以获得支持。您还可以通过图六网了解更多信息,了解国家惠农扶持政策,及时抓住商机,获取更多农业信息。

回答完毕,希望对您有帮助!

二、专项债券可以补充项目资本金,这个利好有多大?

这《通知》的发行水平非常高,通过稳定基础来稳定经济的意愿是比较明显的。我们希望避免过度追究造成的不作为,但我们也没有放弃不加***债、开门堵偏差。门的底线。《通知》主要有三点:1、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利用专项债券补充部分资本金;2.对于有一定回报的重大公益项目,明确提出“专项债券+商业融资”模式;三是在前期严控地方隐性债务、终身问责的基础上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融资免征。

1、专项债券可补充资金刺激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做好地方***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地方专项债券补充项目资本金的提议引起市场关注。此前,只有一般地方债券资金可以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专项地方债券资金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

市场关注的焦点是这一政策能在多大程度上刺激基建投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专项债券项目都符合专项债券资金补充资本金的要求。《通知》中有两处明确提到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专项债券资金补充项目资本金。

其中一条就是第二大点的第一点:“对没有收入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规模的项目,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一般债券予以支持。”***产生私募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该收入既包括私募基金收入,也包括其他专项经营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门票收入等),并偿还专项债券对于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相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剩余专项收入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第二点是第二要点的(四)分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允许使用专项债券作为资金。专项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符合中央重大决策安排上,示范效应较大,主要是支持国家重大战略推进的铁路、国道、地方公路、供电、供气等项目,经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符合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收入实际水平和过度融资。

简单理解,只要项目是盈利的,而且盈利不能仅限于***的利润,还需要包括社会利润,那么这类项目才能满足“专项债+社会效益”的特点。融资”模式,可以将专项项目与债权资金相结合,补充项目资本金。即使满足这个特征,还需要满足“重大工程”的特征,如铁路、国道、地方重大战略工程或“十三五”规划项目等。符合这些特点的项目一般集中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轨道交通)和环保项目。但土地储备、房屋装修等项目的主要收入属于***,社会效益并不大(即使有社会效益也只是一小部分),所以理论上不符合专项债务补充资本要求。从今年上半年新发行的8579亿专项地方债来看,土地储备和房改债占比接近80%,基建和环保项目占比仅在10%-15%左右。在这10%-15%的基础设施和环保项目中,那些符合“重大项目”资格的项目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折扣,比如假设为一半左右。所以,粗略计算,上半年新增地方债中,大约有5%-8%可能满足补充项目资本金专项债券的要求,比例并不是很高。那么在剩余的近1.3万亿新增地方债中,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大约有65-1040亿地方债专项资金可以用来补充项目资本金。目前,铁路、公路资本金比例要求不低于20%,机场、水路资本金比例要求为25%。根据行业经验,大部分项目可能达到25%-30%。按照乘数效应,平均4倍拉动总量,拉动资金总量将在2600亿至4160亿之间。从静态来看,按照2018年基础设施总投资规模17.6万亿元测算,可额外拉动基础设施增长1.5%-2.4%。

今年以来,地方财政紧张,基建投资受到限制。总体来看,今年基础设施投资中的交通投资强于电力、热力(公用事业)和水利环保两大基础设施投资。交通投资中,以中央财政支持为主的铁路投资明显好于以地方财政支持为主的投资。道路投资。1-4月份,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12.3%,增速提高1.3个百分点;道路运输业投资增长7%,增速回落3.5个百分点,低于铁路投资5.3个百分点。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下降预计将继续限制基础设施投资资金。特别是4月份减税之后,税收收入大幅下降。预计下半年财政收入可能出现负增长,进一步制约财政支出。此外,城投平台对新增债务的监管依然较强,城投平台加杠杆的能力仍有限。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号令,要求各地在6月底前梳理将入库PPP项目纳入债务综合监测平台,表明中央严格控制隐性负债的态度没有改变。1-4月,PPP项目管理库项目净增加267个,项目执行率环比略有上升,但储备库项目净减少332个。从施工订单先行指标来看,后续基建投资增速也难以回升。4月和5月建筑业PMI订单快速减弱。1-4月份,中央建筑企业新签订单增速较一季度有所回落。路桥公司一季度新签订单同比也大幅下降。因此,综上所述,虽然基建投资尤其是地方基建投资或将受益于新政,但在财政收入下降、地方隐性债务严控的背景下,基建投资力度预计有限。

与此政策类似的还有2015年至2017年发行的专项金融债券筹集的专项建设基金。该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向邮储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初步计划1-1.5万亿元。据媒体报道,2017年专项建设资金规模已突破2万亿元。专项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也可以作为资本金。其主要目的是向企业和项目注入股权,并通过股权注入激活后续配套债务融资(包括贷款和债券等)。该部分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低成本项目,年利率约为1-2%。按项目资本金比例30%左右计算,可撬动债务融资约4万亿元。其中,2015年8月推出后一年内发行规模约为6000亿元,可全部用作资本投资。相比之下,本次《通知》允许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根据上述测算,年内可作为资本投入的规模只有1000亿元左右,而资金成本本来就比上次高,约为3%-4%,远低于上次上次无论是规模还是利率。因此,从补充资本的角度来看,这次的政策力度比上次要小很多。

此外,以往一系列补充资本金的渠道被堵塞: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可用作资本金的专项建设资金已停止并逐步退出;大多数PPP项目的资金最初来自于产业基金。而产业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来自资产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在资管新规下,此类资管产品投资于公开股票和实物债也难以为继;2017年以来,PPP项目资本金来源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例如,财办金92号文严格禁止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国资发展和金融管理192号文件禁止中央企业采用公开股份和实体债务模式进行资本融资;财金23号要求金融企业加强资本穿透审核,严防债务资金。今年,财政部明确了永续债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会计第2号)),使得企业发行永续债并计入权益的难度比以往更大。永续债用于补充企业资本。也受到更多的限制。因此,过去一系列的政策调控和紧缩,即使放开专项债券补充资本,也很难弥补过去紧缩的渠道。

此外,股权注资后,配套债务融资的释放时机也不会及时。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项目,股权和配套贷款可能会同时发放,但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项目,可能仍需要发放配套贷款。在信贷授予过程之后,投资可能会落后于股权资本注入。因此,乐观预计未来可产生的约3000亿贷款可能会在数月内逐步体现。此外,专项债券需要与募集资金用途相对应。政策发布后,专项债券相关材料的重新报送也需要一定时间。预计还需要一段时间。能够补充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要在几个月后才会发行。乐观预计四季度贷款计划每月将增加数百亿。综上所述,社会融资增量贡献也有限。因此,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政策有利于复杂环境下稳定经济,但其拉动作用不宜过分夸大。

2、商业融资支持项目及其对城市投资融资的影响:

专项债券以外的社会融资的核心原则仍然是建立在不能新增隐性债务、金融机构市场化行为不变的前提下。

1.在新项目融资方面,对于有一定收入但难以商业化、符合融资要求的重大公益项目,可以按照商业化、合规的原则,保障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遵守法律法规。这部分可能体现在专项债对项目公司城市投资项目债务融资的支持(转型成功且地方政府无隐性债务),但也要坚持债务必须与偿债能力相匹配的原则,融资规模必须与项目收益相平衡。此外,文件对重大项目新增融资也有诸多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首先,如上所述,该项目必须是重点领域的重要项目,既要有初次资金收入,又要有经营专项收入,而且必须是还本付息后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的特殊债券。因此,并非所有项目都符合资格。

2)三是市场化融资,项目单位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不得新增隐性债务,尚未解决现有隐性债务且已成功转型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文件第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采用组合融资方式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对应的专项资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项目单位依法实行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额还款责任。同时规定,“尚未完成市场化转型、现有隐性债务尚未化解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新增隐性债务”。任何方式的债务。”

3)最后,对于市场化融资部分,金融机构需要自行承担风险。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将严格按照商业原则,严格进行项目合规和融资风险审查,在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后的专项收益保证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市场化融资和债务偿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将对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金额,并自行承担风险。”

2、现有项目融资方面,延续了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政治局工作会议和101号文件的主要精神。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给予融资支持,不新增隐性债务。对于存在的隐性债务,对于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城投平台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不扩大建设规模,防范风险,保障后续项目建设。项目类型在记者提问的第五条第(五)项和第八点中也有明确规定。偿债资金来源、责任免除、协商原则等进一步规定。具体来说,

1)项目类型: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和部门依法下达的列入“十三五”规划并已完成核准或核准手续的支持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其他补充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重大项目存在短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进一步明确该项目必须是“必要的在建项目,避免形成“半生不熟”的项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资金浪费。对于***新项目的投资以及非必要的在建项目,不适用相关规定。”

2)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为营业收入且不存在新增隐性债务的,不属于隐性债务问责情况。

3)问责豁免:文件第五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机构支持现有隐性债务中必要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视为隐性债务。隐性债务问责情况。回答记者提问的第八点进一步明确,“严格限制现有隐性债务范围,不扩大项目建设规模,确保不新增隐性债务。”现有隐性债务范围以外的项目,不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4)重新强调市场化原则,杜绝“***信用”:在回答记者提问的第八点中表示,“防范风险是前提,明确要求相关融资必须以信用为基础”。依法严格终止违法违规担保关系,融资平台公司与金融机构独立协商,金融机构根据项目风险而非***信用自主决策,确保真正的市场-实行定向操作,没有形成新的风险。”

总体而言,从信用债特别是城投债的角度来看,《通知》条件明确了专项债加商业债融资的模式,明确了***债务融资可免责的条件。实施有利于在当前复杂的外部环境和风险偏好较低的市场环境下,公益项目融资更加稳定。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相关平台企业拓展融资渠道。但必须看到,该文件秉承“开前门、堵侧门”的思路,坚守“不给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的底线。并非所有项目都具备商业债务融资资格,所有合规专项债券支持商业债务融资仅基于项目自身信用,金融机构自行承担风险。这些精神与此前一系列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和城投平台融资标准的文件基本一致。他们不会重新打开地方政府杠杆化、无序融资的大门。过分夸大其在城投债再融资中的作用并不恰当。影响。

金融资讯网 Copyright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1、本站部分内容系互联网收集或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页面内容里面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文件均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 4、本站如遇以版权恶意诈骗,我们必奉陪到底,抵制恶意行为。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邮箱:478923*qq.com(*换成@)

备案号:滇ICP备2023006467号-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