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独资企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独资企业交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您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财税败家的建议:可以,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是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三是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四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具体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创造直接利润、开展经营活动的非上市企业法人基于此。
2023年第282讲讲税收、风险和政策。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号文(国发[2000]16号),决定自1月1日起,2000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仅对其投资者的营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号及其实施条例时,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就其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认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注册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私营企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注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4、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独资、个人合伙的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机构、组织。
(二)纳税人身份认定
1、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是纳税人;
2.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
(三)注意事项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2、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统称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视为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房产租金或***收入等。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均视为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人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占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按照全体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合伙人人数平均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损失。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注意下列规定:
1、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
(一)政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应作为个人投资者收到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单独核算,计算支付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2、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金属、资源采矿权等投资产品交易
(一)政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金属、资源采矿权等投资产品交易取得的收入,均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营业收入项目征收。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50号)。
3、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一)政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利用企业资金用于支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以及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性支出,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对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4、风险投资公司个人合伙人
(一)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可以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整体年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所得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其个人合伙人均来自风险投资企业。税额。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就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营业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为5%%至35%。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3、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营业收入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采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本方式有核定征收和审计征收两种。
(1)批准收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但未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立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信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造成账务审计困难的。
(三)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率及其他合理征收方式。
(一)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或=成本费用金额/(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各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工业、交通、商业5%~20%。
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占7%~20%。
餐饮服务业7%~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注:企业同时经营多项业务的,无论其业务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业务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鉴证中介机构不得评估和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总局[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总局[2010]54号)。
(二)实行核定税率征收办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评定纳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每年的经营亏损都无法弥补。
(二)审核与征收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需审计征收的,其营业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2014年第35号)的规定确定,此处不再赘述。
2、但下列扣除项目,按照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且难以分割的,全部视为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不予认定。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属生活共有的固定资产难以分割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属的生活情况,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数额。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部分。
(三)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扣除。
(四)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和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缴纳价款、费用,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扣除
(一)政策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和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并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允许需在税前扣除。企业按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可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
4.税率
对采取会计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营业收入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收入=总收入-成本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各项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取得营业收入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每个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6万元。(统称为个人费用允许扣除额和其他扣除额)。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活动的应税收入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成本及费用允许的个人开支及其他扣除
但办理年终决算时,要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因此,按月(季)预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个人支出及其他扣除不包括专项附加扣除。
7.支付***
(一)实际工作中,营业收入应纳税额一般按年计算,按月(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超出的税款予以退还,超出的部分予以退还税款将被返还。
(二)因此,在计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纳税额时,需要分别计算月(季)预缴金额和年末汇算清缴金额。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预缴税额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计算应纳税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
汇算清缴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预缴税款-减免税额
(四)企业年度亏损,允许用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弥补。下一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的,允许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实行审计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为批准的征税方式后,按照审计征税方式确定的年度经营亏损中未弥补的部分,不再予以弥补。
八、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5.馆藏管理
(1)月度或季度预付款及决算
1.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时,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于每月或者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预缴纳税申报表,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如果您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取得营业收入,应选择向其中一个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二)经营期限不满12个月的事项
1.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因合并、关闭等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实际经营期限。
2.企业合并、分立、年中终止时,投资者应自停产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运营。
(三)企业清算
1.企业清算时,投资者应在注销工商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2、企业清算所得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所谓清算收益,是指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以前年度留存的损失、负债和利润后的余额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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