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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存款属于什么存款类型(保证金存款是指)

公积金比例 2024-04-23 08:17:24 171 金融资讯网

银行不会告诉你保证金存款是什么存款,因为这种存款方式是非法的。一旦发现,资金将被冻结,甚至可能影响你的个人信用报告。所以大家在存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你真的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惊慌。您可以咨询专业人士,看能否解决问题。不过,这种情况也并非无法解决。只要多加注意,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那么,我们应该做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

实践界和理论界一直关注保证金账户担保,而缺乏对更普遍的保证金担保的关注。除了保证金账户担保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保证金担保。所谓保证金不一定是保证金,保证金保证要根据保证金的构成要素来认定。对于所有保证金担保,包括保证金账户担保,保证金属于给予方,参与被担保债务的发生,保证金利息是否发生及具体金额不确定。这三个特点决定了相关规则的特殊性。

保证金存款属于什么存款类型(保证金存款是指)

一般保证金担保问题亟待研究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号(法解释[2020]28号)第七十条对存款问题做了三款规定。第一款延续《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解释[2000]44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规定了固定金额保证金账户的担保规则,增加了不确定金额保证金账户的担保规则。第二款规定了保证金账户的允许用途之一。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排除。解释第七十条以保证金账户担保为监管对象,考虑控制保证金的债权人与接受保证金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金账户担保只是保证金担保的一种。在较常见的保证金担保情况下,保证金提供者将保证金直接交给债权人。此时,保证金在交给债权人的那一刻就实现了担保功能。债权人无需提出任何其他债权即可先收到保证金付款,因为债权人相当于已获得优先付款。此时的保证金保证不构成保证金账户保证,但仍然是保证金保证。无论这是比较常见的保证金担保还是保证金账户担保,当收到保证金的债权人无法返还保证金时,存款人与债权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就出现了问题。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似乎被忽视了,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层出不穷的问题。

例如,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中,广东高院认为“证券营业部未设立专门保证金账户单独管理,过错在于证券交易营业部”。因此不能认为保证金的权属发生了变化。“证券交易业务”部门是广东国宝公司的分支机构。广东国宝公司破产后,股东可以依法通过破产清算组取回保证金。”虽然本案没有设立保证金账户担保,但一般保证金担保仍然成立。认为保证金交付人在混钱后仍有权提取,这违背了一般法律原则。本案似乎说明,保证金交付人与存款接收人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亟待进一步探讨。由学术界。

跨部门法识别利润三要素

我国的《民法典》没有规定保证金,直接根据《民法典》无法识别保证金。然而,其他立法规定了许多法定保证金。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海关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税收保证金,《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的清偿保证金97、《电子商务法》第58条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等。这些法定保证金构成了分析保证金的起点。结合法定保证金的规定,可以对保证金的三要素进行分析。

一、担保金属属于赠与人。《海关法》第93条规定了保证金的“支付”,《保险法》第97条规定了用保证金“支付”债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规定了保证金的“没收”。无论保证金是否被“清偿”、“没收”,或者用于“清偿”债务,保证金都“属于”提供保证金的人。保证金控制人不得“没收”或“抵销”已属于其的保证金,也不得用已属于其的保证金“清偿”保证金缴纳人的债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8条甚至明确规定保证金属于给予保证金的会员或客户。

其次,债权人以担保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存款。虽然保证金的利息属于保证金提供人,但保证金却直接或间接地由债权人以担保为目的控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当向银行缴纳。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债务清偿保证金应当缴纳给“指定银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保证金应当存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专用账户。根据《海商法》第202条的规定,“保证金应当交给平均理算员,并以托管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债权人对保证金的控制可以基于所有权,也可以基于对保证金账户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只要债权人认为能够达到控制的目的即可。

第三,满足条件后,押金应退还给赠者。在上述涉及法定存款的规定中,存款的返还往往被定义为“返还”。设立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一旦义务履行或者义务消灭,设立保证金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再必要,应当按照保证金的“归属”返还保证金。返还可能是原物的返还、价值的返还、“债权”的返还,甚至干脆是债权人放弃对押金的控制权。

法定保证金具备上述三个要素,自愿保证金也具备上述三个要素。有些所谓保证金的东西,因为不具备上述三个要素,所以并不构成保证金,比如工程质量存款、债务人在银行的普通存款等。《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解释[2020]25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交由存款人,也不直接或间接受债权人控制。满足条件后是“付费”而不是“返还”。人们。正如龙军副教授所说,这笔“工程质量保证金”实际上是延期付款而不是保证金。当银行无法顺利实现债权时,往往会声称债务人在银行的普通存款构成保证金。尽管债务人在银行的存款属于债务人,处于银行可控的账户中,但普通存款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保证银行的债权。如果保证金三要素缺失其中之一,则不构成保证金。

特别规则

无论法定存款还是任意存款,都可以定义为:“为保证特定债务而置于债权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之下,并在保证目的实现后返还给存款人的款项。”根据保证金的特点,有相关的特殊规则。

首先,保证金“属于”存款人,这决定了存款人对存款人的权益具有优先权。一般来说,保证金中给予人利益的优先顺序是隐性的。担保目的实现后,保证金应当退还保证金提供人。没有权利人与保证金的给予者竞争,因此没有讨论优先权的必要性。然而,当债权人破产或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不同债权人之间就会出现优先权问题。与其他接受保证金的债权人相比,保证金给予人和接受人之间并无转移保证金权利的意图。保证金给予人以自己的资金作为担保,这与保证金接受人的其他类型债权人不同。与保证金账户担保不同,一般保证金担保由于未向第三方披露而具有隐蔽性。是否构成隐形保障值得进一步讨论。

其次,存款是为了担保特定的债务。存款与担保债务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两者债务之间特殊的抵销规则。当债务人交出押金的时候,就已经意味着“我之所以愿意把押金交给你,是因为我欠你的债”、“如果你不能归还我的押金,我就不还你的债”。你。”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我之所以要你欠债,是因为你付了押金”,“如果你付不起押金,那么我就不希望你欠债”。这种联系的含义决定了保证金提供人具有抵销的合理预期,并确定保证金返还的债务和保证金担保的债务属于由保证金确定的“同一合同”范围。第二条新规第549条《民法典》,两者之间的抵销应按照本新规进行。保证金给予当事人的抵销利益,不因债权转移而受到影响。

第三,保证金权利的产生和数额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债权人破产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特殊性。对于存款人来说,通常不存在申报债权的问题。但是,当接受存款的债权人破产时,存款人必须通过申报债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此时存权的发生和具体金额并不相同。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当提供保证金的债务人违约时,保证金应按照保证金协议从债务或其他费用中扣除后再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当收到保证金的债权人破产时,返还保证金的时间和具体金额将不确定。债权返还时间不确定,意味着债权人尚未实际取得债权,无法主张其债权;回报金额的不确定性意味着债权的不确定性。此时,保证金表明了该人是否可以主张权利以及如何主张权利,这与一般债权的到期判定明显不同。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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