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积金比例 四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措施(四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力度)

四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措施(四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力度)

公积金比例 2024-02-10 03:53:14 171 金融资讯网

两会伊始,NPC代表、委员围绕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在各自工作领域积极建言献策。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也是热点之一。

近年来,互联网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发展,给社会的生产经营方式带来了深刻变化,也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对财富形态的认识。十几年前,在很多人的心目中,

四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措施(四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力度)

它只是一个为人际交往提供便利的媒介。然而,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经营和消费的空间,高度依赖互联网的财产形式不断产生。人类社会对互联网的依赖不亚于对电力、交通、能源的依赖。

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可以说是“应运而生”。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快速发展极大地方便了资金的交换,成为一种新的创造财富的手段。与此同时,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犯罪也呈现多发趋势,尤其是融资类犯罪,引发了突出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涉及“P2P”网络平台的刑事案件一度呈现多发趋势,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目前还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存的情况。

这类案件涉及人数多,金额巨大,处理这类案件有时会出现一些群体性事件。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涉及“P2P”网络平台的融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基本途径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使这类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有利于依法办理互联网相关金融犯罪,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发展、惩治和预防的基本情况来看,未来应重点从四个方面形成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治理:

首先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回顾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的原因,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强有力监管的必要性。比如从P2P网络平台的异化过程就可以看出这种必要性。

前两年混乱的“校园贷”也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诚然,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有其特殊性,但这种新型金融行业仍然具有金融企业的基本性质。

所以,应该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行业一样的监管。互联网具有“放大”功能,即任何活动及其影响,无论其利弊,都可能被迅速放大。因此,在为金融企业提供便捷的放大功能的同时,

同时也会给这些企业带来风险放大效应。从这个角度来说,更重要的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当然,“强”监管不是指限制或约束,而是围绕风险防控的全方位系统监管。

政府当局不仅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要努力“开发”新的监管工具和措施。某种意义上,我们应该考虑用互联网的“道”来降伏互联网的“魔”。这个“道”就是要形成适应互联网规律的监管体系。

我们一想到“监管”,采取“屏蔽”、“打压”、“封杀”的方式,是不符合互联网规律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应加强自身在刑事合规方面的建设,即充分认识从事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刑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

并将其作为内部合规管理的主要部分。

第二,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应继续完善。客观而言,我国现行刑法仍存在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短板”。就刑事实体法而言,

对于现行金融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中的一些规定,需要考虑是否应该根据网络空间的变化进行调整,或者增加新的犯罪类型。现在一些网络平台提供高利贷业务,

这本身就是法律不允许的,应该考虑对情节恶劣的高利贷业务进行刑事定罪。比如,猖獗的“裸贷”行为应认定为犯罪,只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理,而这种高利贷行为的危害性无法评价。相比较而言,

在刑事诉讼和证据法方面,要考虑如何适应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利益相关者”问题。比如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可以考虑刑事和民事程序相对分离的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

在证据法方面,应考虑调整包括互联网金融犯罪在内的所有网络犯罪的事实认定思路和证据规则。也就是说,不能拘泥于线下犯罪的证据规则,要根据互联网行为的特点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是关注隐蔽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互联网“禁烟”刑事案件占主导地位,相对容易发现,司法机关更容易查明事实。对于隐蔽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不仅难以发现,即使进入司法程序,

还会有定罪难的问题。最典型的隐性互联网金融犯罪就是洗钱。可以说,利用互联网平台和网络工具进行洗钱是一种常见且多发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却少之又少。举个例子,

利用特定的数字货币进行洗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且这种洗钱方式比之前的洗钱方式更加巧妙,而且很难查处痕迹。因此,对于这种隐蔽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与公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

同时,也要加强该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区际合作,在发现、控制、跟踪、锁定、追缴等方面下功夫。当然,这一任务当然是刑事法律制度中最难的部分,但如果考虑到这一犯罪的现实危害,并努力解决这一问题,

应该把它看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四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犯罪预警机制。以目前的网络技术,及时发现和制止互联网金融犯罪并不困难,但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预警机制。建立这个机制,

应该考虑四个主要问题:谁来建造它?谁是负责人?如何管理?如何协调不同机构?从目前的管理体制来说,需要整合公安部门、金融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的力量,共同构建这个机制。对于占主导地位的互联网金融犯罪,

该机制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防止犯罪危害的扩大和蔓延;对于隐蔽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更需要建立这种机制,因为这种机制既能起到取证的作用,又能起到固定的作用。当然,这个机制的建立,

没有相关的互联网公司也很难运营。目前,一些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社交网络平台和在线搜索服务的互联网公司拥有海量数据。从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是通过这些平台,利用这些工具实施的。因此,在建立预警机制时,

需要互联网公司的大力支持。当然,互联网公司也有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和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预警机制的建立应遵循法治原则,不应过度干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其他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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