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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建议(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公积金比例 2024-02-01 00:27:21 686 金融资讯网

多元化推进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分步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和监管。

彭方公贤

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建议(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互联网金融(简称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

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性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碎片化金融,这些都是不同于传统金融的。

中国一直非常重视互联网金融。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监管层面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为互联网金融制定了清晰的边界和身份;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10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号文件发布实施。

中国互联网金融现状

中国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90年代到2005年传统金融业的互联网化阶段;第二阶段是2005-2011年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阶段;第三阶段是2011年以来的互联网实体金融业务发展阶段。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

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创新、电子商务创新和APP软件;非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子商务企业,P2P模式的点对点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

手机理财APP(理财宝)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成本低。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筛选、匹配、定价和交易,没有传统的中介、交易成本和垄断利润。一方面,

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公开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自己的金融产品,弱化了信息不对称程度,省时省力。

第二是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业务办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

三是覆盖面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可以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在互联网上找到自己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加直接,客户群更加广泛。

第四,快速发展。依托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快速成长。

但也要看到互联网金融难以控制的方面。一方面是有风险的。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需要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低,容易诱发恶意贷款诈骗、跑路等风险问题。另一方面,风险控制薄弱。

互联网金融暂时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机制难以共享,容易出现各种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思路

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第一,要有很好的认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做好宏观信贷政策引导和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工作,推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融资结构、金融市场体系和产品体系。

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是让团队到位。各监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互联网金融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从业人员队伍。

三是风险控制到位。集中力量整治P2P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跨境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等重点领域。一定要做好网贷风险的应对工作。

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共同做好工作;在互联网核心系统和技术领域形成国内网络闭环,防范海外风险。要深入了解网贷平台和风险分布,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务求实效。

对于那些无场景、ICO的现金贷等非法业务,要紧盯不放。要研究制定必要的标准,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

四是标本兼治到位。要切实落实金融许可和特许经营原则,确保企业进入。加强对点对点借贷、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的监管。适时制定金融广告监管规则,坚决查处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信息。

加强对金融机构资金变动的监测和风险防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违规承诺收益或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与其他机构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应当切实履行风险揭示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等方式招揽客户。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应当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

认真识别客户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要将产品卖给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同时,要创新提高宣传效果的方式,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宣传阵地,有效占领网络宣传空间,努力增强广大群众的知晓度和识别能力。

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五,监督管理要到位。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过度借贷、重复授信等问题频发,借款人“多头借贷”拆东墙补西墙导致的“共债”风险凸显,互联网金融风险日益增大。

依托互联网渠道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风险积累,正在不断挑战传统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模式。一方面以多元化方式推进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

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参照金融行业的规范和标准,运用互联网思维,完善互联网金融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统计监测。另一方面,分步骤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

从法律层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和监管;建立中央和地方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作用;加快征信系统有效对接,以行业自律确保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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