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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第99号文(信托 56号文)

公积金比例 2024-01-24 17:14:52 919 金融资讯网

3月31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3月18日,银监会已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6]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

这是继去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99号文”)之后的又一重磅监管政策。

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第99号文(信托 56号文)

一位信托公司业务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称,从监管思路来看,“58号文”是“99号文”的延续,符合2013年以来监管层提出的监管思路。“99号文”是“八项机制”的政策落实。

这些政策大部分已经落实,此次发布的“58号文”是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进一步补充和加强。

加强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

“99号文”要求,做好风险防控,妥善处置风险项目。此后,信托公司对风险项目的报告和监控机制不断加强,每季度披露风险项目和规模。信托风险项目数量可控,整体信托风险可控。

至于如何计提拨备,防范风险,这次在“58号文”中进一步化解和处理风险。

具体来看,58号文要求,在风险处置中要重视信托项目的实质性风险化解。其中,要特别关注信托公司通过各种接管方式化解信托项目的兑付风险,将接管的固有资产和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纳入不良资产监控。

将已受理的信托项目纳入信托风险项目要素表进行持续监控。

在风险方面,58号文要求,关注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等重点领域信用风险,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做好风险缓释准备。

在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方面,58号文要求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资产充分计提风险拨备。其中,

对于信托公司的贷款和非信贷资产,应根据资产质量分别计提全额贷款损失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担保等表外资产,按照资产质量全额确认预计负债。

清理资金池

“99号文”提出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打击了当时狂热的影子银行业务。

在此基础上,58号文要求,为加强信托业务流动性风险监测,要加大对非标资金池的排查清理力度,摸清底数,督促信托公司积极推进对现有非标资金池的清理,禁止新设非标资金池。

按月报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算计划执行情况,直至达标。

从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近期的公开表态中可以印证监管思路。他曾说:“历史上,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量。如果隔夜清算,会加速风险的暴露。因此,

监管采取严控增量、逐步压缩存量的方式,缩减资金池规模直至达标。"

对此,上述信托业务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早前信托公司对资金池的态度不一,部分信托出于合规原因未涉足,后续经营压力增大,导致信托公司对资金池的监管尺度不一。不平等。

目前,随着银行业不良风险的不断暴露,银行系统通过非标资金池对接不良资产,掩盖真实的不良水平。资金池实际上是一个庞氏骗局,资金池中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加剧了风险。

资金池的存在并不能反映银行业真实的不良水平,不良风险被掩盖,使风险最大化。

从58号文发布的时机来看,清理排查资金池是银行业不良风险排查和不良资产处置的配套监管政策。

此外,58号文对信托业务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也显示,要加强对信托公司产品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结构分析,特别是资金来源开放式、滚动式、分期式的信托产品期限错配问题。

对于复杂的信托产品,应按照“穿透”原则监控底层资金的流动性。

配资杠杆比例不超过2:1,配资业务阳光化。

“58号文”要求,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性股票信托产品的杠杆率,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之间投资资金的配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1,最高不得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受益人的杠杆率。

虽然相比之前3:1的优先级和劣后级受益权配置,杠杆率有所降低,但从侧面反映出监管层允许配置业务的规范运作。

上述受托人还表示,文件出来后,意味着配资业务可以做了。其实杠杆率是1:2,杠杆率是公开的,是合理的杠杆。市场投资属于市场化行为,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无限制的杠杆必然导致风险的扩散。

这次监管部门确定杠杆率,在监管思路上明确了配资业务本身的合法合规性。去年9月配资业务暂停后,预计擅长资本市场业务的信托公司将继续发展,配资业务终于迎来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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