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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富人超生写进地方法规

 

湖南经济报网站  http://www.jjbhn.com/  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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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高芳

  由于计划生育事关全民利益,计生政策的调整也牵动每一个人的心,因此,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被戏称为 “三湘第一议案”。 此前,本报曾以《“三湘第一罚单”整治富人超生》对我省富人超生的现象做过报道,并引起了广泛关注。此次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透露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是对议案的办理并正式立法,这再次引起大众的关注。1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后的第一天,记者采访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经办人员,详细了解了这一“三湘第一议案”立法的过程。
  六年,因特权人群超生社会承担费用多出12亿元
  作为该议案的发起者,戴君惕一直以与富人超生“斗法”先驱者的形象出现在公众视野,他曾做过调查:湖南每年超生5万多人,其中富人、名人、官员就占近2000例。据戴的测算,一个人从出生到18岁,将会享受到国家提供的价值10万元各种“照顾,而湖南的名人、富人现在每年违法超生近2000例,那就意味着国家在今后的18年中,将多承受2亿元的负担。近六年来,这类特权人群已经超生近12000例,社会将为此多承担12亿元。
  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至2005年,湖南省共有1968名党员干部、21名人大代表、24名政协委员、112名企业主和6名高级知识分子违法生育。《湖南省生育多孩家庭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的违法生育对象中,家庭资产100万元以下的,以“躲着生”为主;资产达100万元甚至1000万元以上的富人,过半数以“强行生”为主。
  戴君惕在其议案中提到:富人、名人超生后,他们借助自己在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强势”,使政府部门的处罚根本无法落实。现有法律中按照上年度收入征收超生者的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根本行不通”。很多人违法生育后最终只缴纳了很少的社会抚养费了事,致使以上年度收入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的法规在实践中不能“彰显公正”。
  在此种背景下,在2007年湖南“两会”期间,戴君惕与十多位省人大代表联名向政府提交了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议案。经过湖南省有关部门的努力,2007年7月23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审议。
  引导为主,更主要的是加大了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
  戴君惕议案只是一个导火索,其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早在两年前就已经开始对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并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条例最终做出了修改方案。
记者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共有14处修改,一位经办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条例的修改是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此前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是‘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但是我们必须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条例并没有‘针对富人’一说,只是这个条例实施后,相对对‘富人’的处罚基数会加大。”
  记者看到修改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这样的说法:“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惩罚只是一种手段,一味的压制是不现实的,修订后的条例加大了奖励政策,计划生育政策还是要重在引导。”该处长说,“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湖南省一直实行由单位对本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制度,但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这一制度的执行遇到困难,社会反响强烈,因此才有了这一修改。”
  针对修改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遏制富人超生这一问题,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万郴表示,富人、名人等特殊人群频频超生的现象确实存在,违反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一种新的社会不公平。通过修改地方法规、多部门综合治理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有针对性地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保障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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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科学民主立法112件
  本报讯(记者 高芳)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获悉,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加强立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五年共制定、修改、废止和批准法规112件。
围绕发展这第一要务,制定和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信息化条例、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等法规,对于优化经济环境,引导、规范和保障我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和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办法、信访条例、劳动力市场条例等法规,及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和修改湿地保护条例、植物保护条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规,加大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力度,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推动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是我省区域经济发展重大举措,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对城市群发展面临的空间布局、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区域性问题进行规范,为长株潭城市群成为全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奠定了法制基础。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非税收入的征管范围、征管体制和审查监督等内容,对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预防和治理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并先后就禁毒条例、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五件法规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使制定的法规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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