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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项资金提速“长株潭”核心增长极

 

湖南经济报网站  http://www.jjbhn.com/  20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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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大学财政税务系主任罗宏斌教授向省委常委扩大会提交方案设计

  □本报记者 赵军

  “目前,湖南凭借稀缺的‘财政资源’要在全省范围内同时投入,同步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可以说是极不现实的,这种不现实决定了湖南的振兴之路在于选择一个重点区域的若干重点部门进行集中投入,通过这一区域的发展最终带动全省的发展,这种方式即为非均衡发展。这种发展思路是与非均衡发展理论的核心观点相符的,也是与湖南的省情相符的。” 湖南大学财政税务系主任罗宏斌教授谈到两型长株潭问题时深有感慨。
  罗宏斌说:“这次专门研究部署长株潭试验区改革建设的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特别邀请了张萍、贝兴亚、朱翔和我出席,是对我们多年来一直专注于长株潭城市群研究的一种肯定。在此前,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在三个行政主体既协同共进又相互竞争的格局下,如何统筹推进城市群建设。作为长株潭城市群研究会常务理事,去年我们在讨论的时候,我曾提出要在行政体制上先‘动刀’,当时被大家否决了。如果不行,那该怎么办?那至少应该凌驾于三市的财政之上,有一个专项的财政资金来引导和约束它们,所以在去年我就提出了设立专项基金,并演变为今年确定下来的‘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
  扩大会议提交了长株潭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的方案设计,他认为设立“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首先,符合“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原则。相关资料显示,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财权大幅度提高、地方财权大幅度下降。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变化幅度较小:1994—2002年期间中央财权平均为52%、地方财权平均为48%,中央事权平均为30%、地方事权平均70%。这种情况一方面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然而另一方面违背了“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原则,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阻碍了地方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目前长株潭城市群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成立,事权进一步得以扩充,财权没有得到配套的保障,故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而“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次,是由长株潭城市群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立背景决定的。长株潭试验区是由三个独立的行政主体组成的,各自都拥有独立的财权、事权以及发展规划,故各市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由于各自的利益需求作怪,往往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发展,很难对长株潭进行整体规划,造成一体化进程变慢甚至综合配套改革受阻。同时,在很多共同受益项目(如基础设施)的投入上,还可能出现“搭便车”的行为。针对这些情况,“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是非常必要的,它的设立也为长株潭的整体规划编制专门的预算创造了条件,能有效地解决“搭便车”的问题,使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更加迅速。
  再次,长株潭地区发展资金的严重“缺位”需要专项资金予以解决。随着公共财政理念的深入人心,中央财政以及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从公平角度考虑会侧重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如湘西等落后地区,容易造成长株潭地区发展资金的“缺位”,而“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能有效地解决该问题。
  “综上所述,‘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加快推进长株潭城市群综合配套改革的必然选择。” 罗宏斌告诉记者,为保证“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创新“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模式显得尤为关键。该管理模式的设计必须与行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对资金进行有效管理,才能保证“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作用的最终发挥。管理模式设计将首先考虑到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故应在省财政厅和三市财政局分别下设“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便于资金的筹集与拨付,保证操作的简便性。其次,“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的最终管理权应该在试验区改革建设领导协调委员会,其具体管理职责有:探索资金筹集渠道,编制资金的年度预算,负责资金的收缴、入库(“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专户),对专户资金的拨付进行审批,对专户资金的最终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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