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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情形可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

 

湖南经济报网站  http://www.jjbhn.com/  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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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见习记者 王白露)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价格和收费法律规定,防止发生价格或者收费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出台了《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该办法主要包括可以施行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的情况及方法。

  据介绍,在出现以下八种情形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出现社会集中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时;价格、收费政策出台或者变动时;季节性、周期性价格或者收费行为发生时;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的方法主要包括公告提醒告诫、会议提醒告诫、书面提醒告诫、约谈提醒告诫、提醒告诫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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