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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金融上报(反洗钱基本知识)

融资租赁 2023-12-25 07:51:32 663 金融资讯网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反洗钱金融上报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反洗钱金融上报的知识,包括反洗钱基本知识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一、反洗钱局正式成立于哪一年

1、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设立反洗钱局的时间是2003年9月。

反洗钱金融上报(反洗钱基本知识)

2、洗钱(MoneyLaundering)是一个金融行业专业术语,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是一种金融犯罪行为

二、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有哪些

1、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2、(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3、(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5、(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三、什么情况达到反洗钱标准可以不上报

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2、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3、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4、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5、b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6、c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7、d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e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f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8、g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9、l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10、m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11、(2)下列交易如未发现可疑,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银复[2008]11号):

12、a、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b、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13、c、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进账单,信电汇凭证等)支付手续费;d、补制回单,对账单支付手续费;e、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f、挂失,补办银行卡支付手续费;g、购买网上银行密钥支付手续费;l、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14、m、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

15、I、办理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支付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

16、(3)商业银行根据代收代付协议替付款人(或收款人),包括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等缴纳(或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固定电话和收集资费所产生的交易,可不计入付款人(或收款人)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银复[2008]11号)。

四、反洗钱十大义务

1、制定并执行有关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2、收集、分析和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信息;

3、对有证据证明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4、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进行保密;

5、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6、以上就是反洗钱十大义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五、反洗钱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并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是正确吗

普通交易只核实本人交易,交易方式,目的,频次,总额等,并上报,如果频率过高,数量过多过大,才升级调查,之前目前咱们老百姓的存取款转账,买理财等都不受影响,其他的情况得视情况而定。这么大额的进出,反洗钱系统一定会抓到信息的,但是,只要钱的来源干净,1000%没事,不干净的话就不好说了。

六、反洗钱2号令有什么新改革和措施

1、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加紧对反洗钱2006年2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及调研,并且向金融机构下发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2、北京银丰新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反洗钱领域资深业务专家梁凯鹏先生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报送工作,基于2006年2号令已执行多年,其规则为本的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创新,以及日异复杂的反洗钱环境。近年来,随着FATF组织新40条建议的发布,我国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倡导和强调,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的工作方式转变,其核心之一是金融机构自主建立可疑监测标准和体系。而“2号令”的修订及尽快出台,正是从纲领性政策层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因此,如何自主开展可疑监测与识别,将成为金融机构今后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虽然短期内此项工作的开展存在难度和挑战,但从长远来看,对提升我国金融机构整体的反洗钱工作水平有着极大的促进和推动意义。

3、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的大额和可疑综合试点工作,已经有30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并成功实施了自定义可疑标准,为其他后来者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范本。

七、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的哪些行为

1、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3、(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4、(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5、(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6、(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7、(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8、(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9、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0、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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