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蒋永峰
针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月25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个别情况还可免征土地使用税。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在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面,《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个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不应该只包括买卖房屋,出租房屋也是很大一块。个人出租住宅税率下调可以缓解目前房产市场价格过高的压力,有专家认为。但个人出租住宅税率下调不等同于租价会下调。一些个人出租住宅业主向记者表示,《通知》对他们不会有什么影响,一切跟着市场走,在目前长沙房屋租赁的情况想要降低租价显然是不太切合实际。“影响最大的就是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的减半征收。”有专家分析。据记者调查,目前,长沙市经适房均价为2000元/平方米左右,也就是说买上100平方米的经适房要花上20万元,按照原先规定3%契税来算,个人要缴纳6000元的开支,而按照《通知》的规定,现在市民可以在这方面减少好几千元的开支,自然受惠不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