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利率 交叉金融风险监管导向(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交叉金融风险监管导向(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贷款利率 2024-01-16 03:03:46 951 金融资讯网

大家好,关于交叉金融风险监管导向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保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交叉金融风险监管导向(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中的信用风险主体以及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

本办法所称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关注底层风险,充分评估信保业务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五条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保险公司承保履约义务人权利质押融资信保业务,对于权利质押物属于同一兑现主体的,参照本条对单个履约义务人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合理预估利润率,基础费率的厘定应当与承保的风险相匹配。

第八条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一)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债权转让行为;

(二)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以及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

(三)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

(四)中国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

(二)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

(三)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借贷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的信保业务;

(四)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赔付方式、赔偿处理等;

(五)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应当遵守第九条规定,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

(二)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

(三)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信息披露。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制度,包括业务评估审议、决策程序、承保理赔、事后追偿和处置等制度。业务制度应贯穿信保业务全流程和各操作环节,确保相关决策或操作均有迹可查。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保部门或管理团队,实行保前、保中、保后风险隔离的管理原则。总公司对信保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开办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保前风控、保中审查、保后管理,以及逾期后的催收、理赔、追偿等工作。

第十五条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应当将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衔接,并在业务系统中锁定各环节总分支机构管理层级与权限设置。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包含信用评级模型、追偿等功能的信保业务专业操作系统。

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个及单笔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金额和整体信保业务的承保金额,避免通过多次承保规避金额限制,超过公司承保限额。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规则、会计准则等要求,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分类管理,准确记录,真实反映信保业务的经营费用、经营成本和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开办信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类型的风险分布特征,合理提取相关责任准备金,并对保费充足性进行测试,准确计量未到期责任风险。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逐步建立以内部审核为主、第三方风控机构为辅的风险审核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对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审慎调查,防止虚假欺诈行为。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应当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监控和跟踪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往来还款资金动态,必要时建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双方还款账户的共同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建立抵质押物处置的有效渠道,提高对抵质押物的处置能力。保险公司对履约义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或第三方所提供的反制措施,应当仔细核验,确保抵质押品及担保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业务合作方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措施、设置免赔额或免赔率、保证金等形式,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开办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部门要求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鼓励保险公司根据需要与司法系统、民政系统、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信息对接。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处置。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信保业务的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风控措施、准备金提取、业务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日常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保业务的日常监管。中国保监会指导各保监局做好辖区内信保业务风险事件处置工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首次开办、暂停、复办或停办信保业务,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专业人才配备情况。

1.基本情况,包括经营信保业务的区域范围、分支机构、保费规模、保险金额、赔款支出、已追回金额、尚未追回金额、实际承保费率水平;

2.经营结果,包括信保业务的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

3.其他情况,包括保险金额排名前三位的业务概况、赔款支出排名前三位的业务概况、与股东或其它关联方之间开展信保业务情况、再保险情况;

(三)风险预警标准及风险处置情况;

(四)信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当地保监局的要求,定期报送信保业务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风险事件报送机制,及时将重大风险事件暴发前、处置中、结案后的情况报送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影响面较大、影响公司稳定经营、影响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涉及被保险人人数较多等。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开展信保业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超业务范围承保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开展信保业务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以再保险(包括转分保)方式接受信保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期限为3年。

二、交叉性金融风险属于

2.这是因为交叉性金融风险是指金融市场中不同金融机构、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所带来的风险。

当一个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出现问题时,可能会波及到其他相关机构或产品,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3.交叉性金融风险的存在使得金融市场中的各个参与者都面临着潜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措施来应对。

此外,了解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特点和影响因素,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和管理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三、3c交叉还款是啥意思

1、还款上面还显示了一个3c交叉是什么意思

2、注意套路贷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3、一、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与你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你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你的合同。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4、二、伪造银行流水,刻意造成你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5、三、肆意认定你违约,并要求你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6、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你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对方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你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7、五、敲诈勒索“索债”,谎称对你诉讼等实现你交付钱财的目的。

8、六、冒用P2P网贷平台、小贷公司、金融服务公司、银行等真实存在的企业、机构名义,以发放贷款为幌子,实施系列诈骗。

9、遇到以上情况,均注意首先拒绝对方的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保持冷静,注意诈骗、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如果实际收到借款,实际借款额交给公安机关)

四、关于银行担保发债的监管规定

1、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是针对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监管规定。

2、这些规定要求银行在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时,需要遵守一系列条件和程序,包括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评级、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同时,银行还需要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被担保企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3、至于对境外发债银行提供担保的例外规定,我暂时还不太清楚。建议您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五、两不交叉原则

1、“互不交叉”是指,若反应后生成多种中间价态的产物,则遵从邻近变价,互不交叉的原则。

2、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我们的防控措施是“两个不交叉”,在高风险区域内考点内已经住宿的学生和在家居住复习的学生不交叉,校内校外人员不交叉,高风险地区和中低风险地区的人员不交叉。

六、时空交叉风险是什么意思

1、时空交叉风险是指近14天内,与确诊患者在同时间和空间网格内(800米×800米),共同停留过10分钟;也就是说,是和确诊患者14天内行程轨迹有过交集,无论是通讯信号漂移,或擦肩而过,从而有被感染的风险。

2、如果被系统判定为时空交叉,健康码会被赋予黄码,需要在三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才能变为绿码,在此期间需要保持居家不外出,所以时空交集者不需要集中隔离,但是要保持居家隔离,只有核酸检测显示阴性,健康码变为绿码后才能外出。

OK,关于交叉金融风险监管导向和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金融资讯网 Copyright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1、本站部分内容系互联网收集或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页面内容里面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文件均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 4、本站如遇以版权恶意诈骗,我们必奉陪到底,抵制恶意行为。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邮箱:478923*qq.com(*换成@)

备案号:滇ICP备2023006467号-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