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歌手孙楠诉沃尔玛长沙黄兴南路分店等侵犯表演者权一案,经我省唯一一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即长沙天心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一审宣判,孙楠获赔6万元,对此,原被告均对审理结果表示满意。 2006年孙楠的委托代理人在沃尔玛黄兴分店购买了3盒VCD光盘合辑,发现3盒VCD中共有5首曲目的表演者为孙楠,其中就包括《燃烧》、《是否爱过我》、《拯救》等曲目,该3盒光盘系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委托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复制,由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孙楠认为沃尔玛黄兴分店、微讯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其表演者权,遂诉至法院。 2007年4月,长沙天心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由副院长邱忠献、知识产权庭庭长赵纯、代理审判员唐文东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孙楠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指出,三被告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复制、发行、销售VCD合辑,严重侵犯了他的表演者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他请求法院判令沃尔玛黄兴分店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微讯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未提供光盘复制数量的证据,侵权故意明显,应共同赔偿其损失。 针对孙楠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沃尔玛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事后该委托代理人辩称,孙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曲目享有表演者权,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交的光盘就是正版的;沃尔玛黄兴分店销售涉案侵权光盘,孙楠提供的电脑小票和涉案光盘,不能对应,沃尔玛黄兴分店不存在侵权行为。 微讯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则认为,该公司制作涉案光盘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微讯公司制作的VCD光盘与孙楠提交的CD光盘存在区别,涉案VCD光盘只是利用了孙楠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而不是复制其作品,根据法律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楠得音乐盛典》属于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并未作不许使用的声明,两公司将其中部分曲目用于涉案VCD光盘配音,是一种有偿使用音乐制品的合法行为,不是复制孙楠表演权作品的侵权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至于是否向孙楠支付报酬,因其未主张,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孙楠所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应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孙楠提交的个人CD专辑《楠得音乐盛典》中收录了涉案曲目《燃烧》、《是否爱过我》、《拯救》,孙楠依该合法出版物上的署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曲目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未经孙楠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涉案VCD光盘中收录孙楠表演的上述曲目,侵犯了孙楠的表演者权。微讯公司与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VCD与CD虽对曲目以不同的数据格式进行表现,但内容相同的曲目在不同数据格式之间的转化在技术上并无障碍,这种转换仍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立即停止销售《最熟悉的陌生人》、《熟男情歌》、《新篇国语老歌》VCD光盘;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共同赔偿孙楠的经济损失60000元。事后,原被告均对审理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