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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洪
对于不记名、不挂失的优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的应得利息一并计算;对于记名的有价证券、有价凭证、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好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要证明手续及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间应得的利息或可提货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即时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务计算;受贿物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不能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如果受贿人事后兑现的,按照其实际兑现的数额计算受贿数额。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如行为人支付了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如果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该认定为受贿。
对于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对于受贿物品的价格应当以受贿物品的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因根据受贿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按照下列方法,以人民币计算:对于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照购进价计算;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照国有商店的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外币,按接受贿赂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伪劣物品的价格,由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以实际价值计算。
对于受贿物品已经被销赃的,如果销赃数额低于赃物实际价值时,应以赃物实际价值为标准计算,如果销赃数额高于赃物实际价值的,应以销赃所得数额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