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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经济报网站  http://www.jjbhn.com/  200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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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不起诉标准”有益于提高法治效力

  ——仔细分析这五种情形,可以发现,“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是它们的主要特点,而且有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意而为,或者是一种盲从。比如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群体性事件中的一般参与者,等等。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起诉未必就一定能够达到法治的目的。法治的目的,一方面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改造侵犯公众基本权利的人,让犯罪嫌疑人“重新做人”。

  起诉,关押改造,固然能够让犯罪嫌疑人“重新做人”,但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偶然性犯罪,则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也可能因此阻碍了犯罪嫌疑人“重新做人”。因此,可以说,规定依法不起诉的五种情形体现了法治精神。同时,不起诉是体现了社会的责任。比如,免于饥饿是公民的一种天然渴求,政府有责任提供给公民基本的经济保障。所以,“因生活无着”而实施的轻微犯罪,社会应该考虑如何去消除饥饿,而不是一味地考虑对这种轻微犯罪进行惩戒。这样的规定应该说是富于人性味,也体现了政府的一种责任心。 王攀

  确保不起诉在执行中的公正性

  ——人性化执法办案,是司法进步和司法文明的显现,也是我国法制走向成熟的必然趋势。然而,跟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杀慎杀”原则和广东东莞两级法院出台“赔钱减刑”规定一样,这五种情形下的不起诉措施,在网上也有质疑的声音。

  如何让不起诉守住底线?在我看来,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相关概念应进一步具体化,防止出现执行上的随意性。虽然不起诉的五种情形规定得较明了,但如何确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什么情况下算“轻微犯罪”?应该有较为清晰的法律界定。

  二是,程序上要健全,防止执法人员搞权力寻租。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执法不公问题往往就出现在程序不健全和违反程序上。对不起诉的五种情形,不仅要提出严格遵循、准确把握的要求,而且要在使模糊概念具体化的基础上,严格规范认定程序,不能光凭办案人的主观臆断,对不起诉案件要按程序依需要公开审查,坚决杜绝渎职和不作为。

  三是,用制度推进人性化。人性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法律底线。人性化执法办案应依赖于司法良心与社会整体道德感的推进。这就要求,一方面,司法人员要恪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需要同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水准,人性化必须具备相应的人文制度和司法品质,才有实行的价值和成功的基础。 董宏

  达体贴弱者的法规能使法律更严  

  ——五种情形可依法不起诉。对此,不少公众在赞赏法律人性化的同时,担心我们的法律放宽了起诉标准,会纵容一些犯罪,会给犯罪者留下可钻的漏洞——我觉得这种担忧误解了法律,体贴弱者和宽容轻微犯罪的法律,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

  首先要明白,新标准对弱者的体贴和对轻微犯罪的宽容不是什么恩赐,而是公众在法律框架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刑事司法政策原本就有宽严相济的原则,此次新标准不过是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另外犯罪研究专家贝卡里亚说过,刑法的目标应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起诉因生活无着而偶然轻微犯罪者,根本起不到预防效果,结果只是惩罚,而惩罚这些人既不人道,也只能把他们往更大的犯罪上推。

  其次,越人性化的法律越让人敬畏,因为它体现的人道关怀在人们面前树起一种道德力量,使人们在内心敬畏它——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真正认同的敬畏感,而不是被严厉的惩罚和高额的罚金吓出的畏惧感,所以在人们心中会显得愈发严厉。

  法律的严厉并非表现在条文和惩罚的严酷上,而在于人们是否认同它,只有赢得人们内心敬畏的法律才是真正的严法。 曹林

  轻微犯罪不起诉应消除权力滥用猜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一些轻微犯罪有“起诉裁量权”,可以自行决定不起诉。同时,“宽严相济”也是我们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轻微的犯罪也提倡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于五种情形不起诉,既合法又合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能确保这种不起诉的权力不被滥用,切实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这一规定以前,有些地方检察院也在探索对这五种情形的犯罪实行不起诉。但这种探索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人们担心的就是这种不起诉的权力会被滥用。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因为,不起诉是由检察机关一家作出,这种决定没有像审判一样在庭审中质证,没有倾听双方的意见,没有透明、公开的机制,因而难免出现“暗箱操作”。

  所以我建议,对于不起诉案件,应当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如果被害人对于不起诉不服,可以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进行合议后,认为不起诉不妥当的,提出意见,原先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必须由检察委员会重新讨论;如果检察委员会维持原先的决定的,而人民监督员不同意的,应当提交上级检察机关决定。

  目前,检察机关虽然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局限于检察自侦案件的逮捕、不起诉等的监督,并不对公安机关移交的刑事案件的不起诉进行监督。许多不起诉案件,包括上面提到的五种情形的轻微犯罪的不起诉案件,并不能进入人民监督员的“法眼”。因此,要想对五种情形的轻微犯罪不起诉,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公众对权力滥用的猜疑,我认为让人民监督员介入监督为好。 杨涛

  相关链接: 最高检明确五种情形不起诉 法律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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