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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兵状告五洲医院侵权索赔30万

 

湖南经济报网站  http://www.jjbhn.com/  20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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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兵状告五洲医院侵权索赔30万

  长沙天心法院一审开庭,大兵的代理律师表示接受法庭庭外调解的建议;五洲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只愿意接受对反诉部分进行调解

 

  “五洲医院,有二把刷子。”还记得电视播出的这个耳熟能详的广告吗?
  画面中,一个医生问大兵:“哟,大兵,你也来了?”大兵笑嘻嘻地回答:“谁让你是优秀!”……广告的最后,大兵翘起大拇指:五洲医院,有两把刷子!这个观众耳熟能详的广告,近期已没有出现在电视屏幕上了,正当大家在猜测中,大兵向法院状告长沙五洲医院侵犯肖像权,要求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拖欠的10万元代言费。
  23日,此案在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五洲医院是否侵权?大兵是否违约?这个谜团最终为解开……。
大兵索赔30万元
  开庭审理,大兵并没到庭,而是全权委托了律师王红艳。
  “大兵的形象代言合同仅签订了一年。但合同期满后,大兵却发现长沙五洲医院仍在一些路段的广告牌上使用他的形象,为此,大兵(任军)将长沙五洲医院告上法庭。”王红艳告诉记者。
  大兵诉称,2006年5月26日,大兵与长沙五洲医院及五洲医院所委托的长沙唯地影视创意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五洲医院聘请大兵为其企业形象代言人的协议,根据该协议,代言期限至2007年5月26日止。但在代言期满后,长沙五洲医院依然将大兵的巨幅照片制作为广告在各地进行宣传。
  大兵向法院请求,长沙五洲医院的侵权行为不但侵犯了大兵的肖像权,而且给大兵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损伤。于是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向大兵支付肖像使用费10万元以及赔偿大兵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洲医院“退回8万元”
  “我们早就支付了10万元肖像使用费。”针对大兵的诉讼请求,长沙五洲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邱兴隆认为,他们实际上在2006年4月就已经向大兵支付了肖像使用费,而且不止10万元,而是18万元。
  “因为我们实际上和大兵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2005年12月23日签订的合同约定肖像使用费为每年18万元,而2006年5月26日签订了修订后的合同,约定一年的肖像使用费为10万元。” 邱兴隆表示,已经于2006年4月以前分两次支付给了大兵18万元的肖像使用费,现在的问题不是医院欠大兵的钱,而是大兵要退还医院8万元,所以医院提出反诉,要求大兵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5万元。
  “长沙五洲医院认为,按照第二份合同,大兵应该返还8万元而没有返还,则可以认为是大兵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我们要求大兵继续履约;至于索赔提出的5万元,这是为赔偿我方拆除广告牌等造成的损失。”
双方争论焦点
  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一:2005年12月23日的合同与2006年5月26日的合同是并列合同还是先后合同?
  大兵的意见是,两份合同之间是并列关系,第一份合同和长沙五洲医院并无关系,因为这是大兵和长沙唯地影视创意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而被告则认为,这两份合同是先后合同,后面的协议实际上是对前面协议的修订。
  五洲医院认为,5月25日之前我们已经把120块有大兵形象的广告牌拆除了大部分,余下的3块广告牌也于6月7日拆除完毕。合同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而耽误了路牌的广告时间可以顺延。而我们能够证明是由于公益宣传的原因占用了我们12块广告位长达数十天,因此这部分广告牌应当顺延。而大兵则认为,该事由并非“不可抗力”,不能成为侵权理由。
  双方的争论焦点二:五洲医院是否支付了大兵代言费?法庭调查了解到,2005年12月和2006年5月,大兵两次与长沙唯地影视创意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第一份内容是唯地公司受丙方委托找大兵做形象代言,第一年为18万,丙方未确定。当天,唯地公司支付大兵5万元。今年4月6日,唯地公司将13万元交给大兵妻子。2006年5月26日,大兵、唯地公司、五洲医院三方签订一份《合同》,将大兵第一年的代言费由18万元改为10万元,以后每年的代言费是第一年的一半。
  经过一上午的庭审,双方针锋相对两轮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大兵的代理律师表示接受法庭庭外调解的建议;而长沙五洲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只愿意接受对反诉部分进行调解。

 
见习记者 刘坷 通讯员 刘少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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