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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湖南经济报网站  http://www.jjbhn.com/  200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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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解读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张家界武陵源区检察院指控:程海龙在武陵源区地税局担任发票管理员期间,私自将其占有的武陵源区饮食行业统一发票、住宿行业统一发票和服务行业统一发票大量提供给天桥快餐厅、旅行社等关系人使用,致使国家遭受税收损失20 余万,程海龙在向他人提供发票的同时,以税款名义收取他人好处费,该院认为程海龙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武陵源区法院查明:2003 年至2005 年期间,程海龙采取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的方式,先后从区地税局领取发票1097 本,2004 年至2006 年,程海龙私自将其管理的发票大量提供给纳税关系人使用,从中以收取税款名义而据为己有。案发后,程海龙将纳税关系人缴销的大部分发票存根和未使用的发票烧毁。同时,还查明造成国家税收实际损失12 万余元。
  2007 年1 月10 日武陵源区法院判决:程海龙将其管理的发票供他人使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2 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4 年。
  本期解读专家:蒋兰香( 中南大学刑法教授、中南林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记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在刑法的概念是什么?
  蒋兰香: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记者:我国《税法》和条例对发票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蒋兰香:根据有关规定,发票应当申请购买。申请购买发票人应当办理了税务登记,申购的种类应当与所经营的业务范围一致。
  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就不应该给申购人发售发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就构成犯罪。
  记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构成,是否要结合《税法》等相关规定才能构成?
  蒋兰香: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构成,要结合《税法》等相关规定才能认定。因为本罪是行政犯,如果不违反税法,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记者:检察院的指控是否正确?
  蒋兰香:检察院的指控是正确的。

 
见习记者 刘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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