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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股权纠纷案是广东国投破产案中权属之争的第一大案,备受国内外债权人和社会各界关注。 “63”层股权归谁所有
1980年7月成立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了建设公司具有标志性的建筑物,1984年与广东电视台签订合同,约定在广州人民广播电台原址上兴建广东电视中心和广东国际大厦。主楼63层、高200米的广东国际大厦竣工后,成为广州甚至全国的最高建筑物,也成为广州市标志性建筑。英国、法国、德国驻广州的领事馆也是广东国际大厦的主要租户。 1998年,由于内部经营管理混乱,严重资不抵债,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布破产, 1999年初广东国投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广东国际大厦的股权归属就受到境内外债权人的强烈关注。今年,倍受关注的广东国际大厦股权纠纷案有了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广东国际大厦股权归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有。 据省高院副院长李琦介绍,根据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的申请,省高院依法通知广东省信托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有限公司(清盘中),将各自持有的大厦公司的50%股权交付给清算组。该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提出异议,省高院依法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广东国投与广东电视台签定合作兴建“广东电视中心”和“广东国际大厦”的合同,建成后,国际大厦归广东国投所有。1986年9月6日,广东国投决定由其两个全资子公司——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合资成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即大厦公司,由其经营广东国际大厦。新的合资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均由广东国投派人担任。 大厦公司成立后,为解决该基建项目建设基金,广东国投从1987年至1994年,先后9次投资1.61亿美元。1990年9月4日,广东国投决定大厦公司为国投直属企业,独立法人,直接对总公司负责。1994年及1996年,广东国投两次以广东国际大厦为自有项目,在美国发行了3.5亿美元的“杨基债券”。1999年初,广东国投宣布破产,“杨基债券”申报债权得到确认。 自1986年房产公司、广信实业签约成立大厦公司以来,双方均未实际向大厦公司注资。为了解决广信实业没有实际投资的问题,1995年9月27日,广信实业请求广东国投代为投资2510万美元,广东国投于当日从已批准给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托贷款中,转出2510万美元作为广信实业的资本金,并作了转账处理。房产公司则至今为止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资本金。 据此,法院认为:由于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没有履行股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应当如期足额履行认缴出资的规定,依法丧失股东资格。同时,广信实业作为在香港注册的境外企业,在大厦公司建成后才委托境内企业投资,属规避法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只有基于自己的出资才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既没有向大厦公司投入资本金,也没有受益,更没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因此,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要求享受大厦公司股东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广东国投不仅是广东国际大厦的实际出资者,同时又是大厦建设及运作的组织、策划、管理者,现在广东国投虽然依法被宣告破产,但其在大厦公司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省高院遂作出以上裁定。 根据省高院裁定,广东国际大厦股权归广东国投所有。此次拍卖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的投资权益的所得将用于清偿债务。如果产权通过拍卖顺利转移,买者将实际获得酒店的“经营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所有债权债务等。今年2月1日,深圳中航对外宣布已经收购了广东国际大厦,以后广东国际大酒店是公司目前规模最大、档次最高之酒店,希望将之打造成中航酒店之“旗舰店”。
主持人:刘坷 嘉宾:佘跃荣(湖南民商学会副主任) ,戴友方(律师、政协委员) 主持人:这是一起典型的国企破产案例,从案件的本身来看,其争议主要是股份归哪个债权人,案件发生时是依据旧破产法实行。那么,新破产法是怎样保护债权人的? 佘跃荣:新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破产重整制度,这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通过破产重整,可以使债务人重获新生。 戴友方:还有,新法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且申请条件比较宽松,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集体、公平受偿。如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主持人:新法出台管理人制度,这是否加强保护了债权人权利? 戴友方:是的,由于,假破产案件颇有发生,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保障债权人的手段之一。 佘跃荣:同时,新法又规定了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权,重视债权人自治。新破产法专设第三章,对有关内容做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依照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主持人:什么是债权人自治方式? 佘跃荣:同旧破产法相比,新破产法增加了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这种债权人自治方式,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一个常设机构,并明确赋予其职权,同时履行对管理人和债务人的监督职责。新破产法第61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11项权利,通过审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停止或继续、重整计划通过以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各个方面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了全方位保护,充分体现了新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加强。 主持人:新法如何打击假破产? 戴友方:新破产法设置了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无效。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其缴纳而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对债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处置财产所得收益,管理人有权追回。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践中出现的“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等行为进行了规制,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为整个社会商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