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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院借“反渎职侵权宣传月”之际,正式向社会公布我省“十大反渎职侵权”案例。自新刑法颁布以来,检察机关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的重心,越来越涉及到与民众有关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医药、教育管理、社保资金、房屋拆迁以及破坏环境资源等领域,因此,通过“十大反渎职侵 权案例”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在打击“贪官”同时,也正在加大打击“昏官”。 一、易佑德滥用职权案 易佑德,男,55 岁,原娄底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厅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2002 年—2003 年11 月,时任常务副市长,主管财政、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工作并兼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的易佑德,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娄底市关于住房公积金 只能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决定和管委会职责、议事规则,违法、违规批准、指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8200 万元住房公积金投入恒信证券有限公司进行非法委托理财,致使该住房公积金除以先期收 益名义收取的370.80 万元外,其余的本金7829.20 万元及国债法定利息640.134 万元全部损失。 易佑德案2006 年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是全省查办的第一例国家机关厅以上干部直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也是湖南省院办理的第一件厅级干部纯渎职罪名的案件。2007 年4 月30 日,易佑 德犯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戴松林等滥用职权案 戴松林,男,49 岁,原邵阳市委常委、邵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厅级),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刘其汉,男,56 岁,邵阳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副处级)。 2001 年初至2005 年5 月, 在负责邵阳市白卡纸项目招商和与外商投资合作的过程中,戴松林、刘其汉盲目追求政绩,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商检法》、《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一系列规定,违反市委、市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不顾政府投资风险,在考察和选定白卡纸项目投资外商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个人私下同意台商郑某某以旧顶新进口设备;强令会计师事务所为郑某某违法出具验资报告;为合资成立的汇源公司筹集信用证保证金,超越职权批拨、划付财政资金,且对资金安全和汇源公司进口设备的情况不予监管,擅自同意降低对进口设备的商检标准,致使郑某某以旧顶新,用邵阳市政府投资款进口无法安装投产的旧设备,白卡纸项目无法进行,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800 余万元,并严重影响了邵阳市政府的形象。 该案2005 年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2007 年3 月该案一审判决,戴松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刘其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三、白明生等徇私枉法案 白明生,男,55 岁,原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副处级)。刘昌华,男,40 岁,原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2004 年,湘西花垣县下椿木锰矿经营人龙善保与龙老四等人之间因收取矿款问题产生矛盾,龙老四等人多次向湘西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反映,要求经侦支队出面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白明生在明知龙善保与 龙老四等人之间的纠纷纯属企业内部矛盾的情况下,为了个人泄愤、个人私利以及小集体利益,要求龙老四、彭占军等人举报龙善保职务侵占,并多次授意其对下椿木锰矿的经营性质等关键问题作虚假供述 和伪造证据,以便能够对龙善保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白明生、刘昌华不是合理排除矛盾,而是采信不利于龙善保的证据,又伙同龙老四等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变更龙善保原已办 理的工商营业执照。2004 年11 月2 日在白明生等人的操纵下,龙善保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后又对龙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龙善保拒绝与龙老四等人和解,又再次被刑事拘留,凭借各种伪造的 证据,最终导致龙善保被逮捕。此外,为了便于查办龙善保案件,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湘西州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将维护龙善保权益的花垣县公安局干警隆晓文刑事拘留,后又以涉嫌包庇罪向湘西州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办理龙善保案件的过程中,白明生先后多次收受现金8500 元,刘昌华收受现金1000 元,经侦支队收取龙老四等人经手送的办案费、赞助费62.5 万元。 白明生、刘昌华徇私枉法案及相关一系列案件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历时一年多。2006年年底,白明生犯徇私枉法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其他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刘昌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四、卢海生执行判决滥用职权案 卢海生,男,54 岁,湖南省岳阳县人,原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副处级)、君山区人大代表。 2003 年3 月至2004 年4 月, 卢海生在岳阳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曹某某等五人诉湖南永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件过程中,错误追加湖南新生水泥厂为被执行人,并对上级法院暂停执行的指示置 若罔闻,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以审理和答复,直接指挥办案干警违法强制执行,造成湖南新生水泥厂直接经济损失37 万元。2004 年7 月,在该院执行岳阳市新生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民事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卢海生又采取违法拖延、阻碍合法拍卖标的物移交等手段,造成买受人15.31 万元经济损失。 该案由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2006 年4 月卢海生犯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宁忠义玩忽职守案 宁忠义,男,47 岁,原桂阳县煤炭石墨管理局局长。 2003 年11 月,桂阳县乡镇煤矿联合改造会议在煤炭石墨管理局召开,研究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矿井列入联合改造方案上报市里审批的事项。时任该局局长并兼任桂阳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宁忠义在会上提出将桂阳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贵达井列入联合改造方案,但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未获通过。但会后,宁忠义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知其无权批准同意设立贵达井的情况下,安排该局人员拟写并签署同意桂阳县煤炭公司设立贵达井的批复并下发,越权批准设立贵达井,使非法煤矿贵达井得以继续非法开采,最终导致了2005 年4 月1 日该矿井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造成死亡20 人,直接经济损失395 万元的严重后果。 该案2005 年由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2006 年10 月底宁忠义犯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伍福全等徇私枉法案 伍福全,男,52 岁,原新化县公安局副局长;易俊清,男,56 岁,原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曾维洪,男,44 岁,原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1998 年7 月,新化县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刘俊勇、廖翔、陈历光、陆月恒、伍宏等11 人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劫江西人漆某、吕某财物8 万元,新化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曾维洪组织指挥破案,先后将廖翔等四人抓获。但伍福全等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接受他人说情,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收取退赃款后,将廖翔等四人全部以取保候审方式放出,对刘俊勇未作任何处理,该案不了了之,使刘俊勇、廖翔等五人脱离侦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伍福全等人徇私枉法案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2006 年底伍福全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易俊清、曾维洪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七、刘耀德玩忽职守案 刘耀德,男,48 岁,原衡阳县林业局局长。 2003、2004 年,刘耀德任衡阳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刘耀德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是不严格按照《退 耕还林条例》规定的程序操作,事先不进行作业设计,从而导致全县退耕还林工作盲目无序。二是不组织验收技术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验收人员素质不齐,业务不精,在验收中勾图不准,地段地类混淆,导致全县退耕还林质量不高,面积不实。后经省林业厅调查,核减退耕还林面积1688 亩。三是暗箱操作,私分退耕还林指标。2004 年,刘耀德将国家下拨给衡阳县的退耕还林指标中的300 亩进行暗箱操作,照顾关系予以私分,严重损害了退耕还林群众的利益。刘耀德的行为导致了衡阳县的退耕还林工作中的诸多问题,引起部分群众上访告状,引起了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在全省及至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该案2006 年3 月由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2006 年6 月刘耀德犯玩忽职守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八、李平等刑讯逼供案 李平,男,34 岁,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桥口派出所所长;高斌,男,27 岁,桥口派出所干警;李泽,男,28 岁,何双云,男,36 岁,案发时两人分别被借调、聘用在桥口派出所协助工作。 2003 年7-8 月,桥口派出所多次接到几名男青年抢劫财物的报案,8 月31 日,在抢劫案被害人蒋某的指认下,李平等人将崔雷云等四人抓到桥口派出所。四人否认实施抢劫,该所安排蒋某进行了简单的 指认,蒋某觉得崔雷云像象是实施抢劫的人。李平便安排李泽、何双云等人继续审讯崔雷云。李泽等人在审讯中对崔刑讯逼供,崔被迫供述与黄震、曹书剑、邓志坚三人实施抢劫。此后黄震等三人被陆续抓 到派出所,在刑讯逼供之下,黄、曹被迫交待与崔雷云共同抢劫的所谓“犯罪事实”。邓志坚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与黄卓等另四人共同抢劫作案的犯罪事实。李平反而认为邓志坚是乱讲的,故意扰乱案情,又对邓刑讯逼供,邓忍受不了,被迫改变口供,交待与崔雷云等共同抢劫的虚假犯罪事实。 李平、高斌等四人在侦查案件中,急于破案,先入为主,为获取口供而采取违法使用械具、殴打等手段,并造成崔雷云、黄震、曹书剑三人被错误关押七个月之久的严重后果,构成刑讯逼供罪。李平等人刑讯逼供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督办,郴州市、苏仙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2006 年8 月李平等四人均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九、程龙海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 程龙海,男,32 岁,原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地税局干部。 程龙海在任武陵源区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发票专管员期间,负责领取、发售、缴销和保管发票。2003 年10 月至2005 年12 月,程龙海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采取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的方式先后从区地税局领取发票1079 本,并自2004 年3 月至2006 年2 月私下将这些发票大量提供给纳税关系人使用,以收取税款名义将纳税关系人所缴纳的税款据为已有,并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12 万元。 该案2006 年由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也是我省反渎局查办的首起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这一罪名的案件。2007 年1 月程龙海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十、陈小鹏滥用职权案 陈小鹏,男,42 岁,原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测试中心计价室助理工程师。 陈小鹏在负责衡阳市出租车计价器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期间,明知调快出租车计价器的行为会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影响国家机关的公正形象,但陈为了部门创收而违反相关规定,于2006 年5 月至6 月,先后为38 台出租车调快计价器。在接到投诉并经计量测试中心办公会议要求改正后,仍以谎言搪塞,并继续调快了34台出租车计价器,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2006 年,湖南经济电视台将此事进行了曝 光,随后中央电视台、《长沙晚报》、《衡阳晚报》、《长江日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网等各大媒体亦相继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并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 该案由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2006 年10 月,陈小鹏犯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