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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担保 这是一个发生在永州的个案。说到永州,就难免不提永州的蛇。千年之前,因为柳公的一篇《捕蛇者说》,世人皆知永州产蛇,而且盛产的是剧毒之蛇。在永州当地人自古就有一个习惯,好将异蛇炮制成酒,人喝后可祛风消寒,这种酒曾在一段时期还是王宫御品。 陈文是土生土长的永州人,近年他发现周围很多人依靠开办炮制异蛇酒厂盖了房买了小车,便萌发成立一家从事异蛇酒生意的公司。陈文和妻子一商量,妻子非常支持他的想法,没多久,陈文和几个亲戚共出资了几十万,建了一座厂房成立了一家公司,根据《公司法》要求,他们还设立了一个董事会,陈文为该公司董事之一。 就在陈文公司开展业务没多久,陈文的妻子得到一个信息,当地一家公司有意将名下的水产养殖场承包出去,而且承包费十分合理。陈文的妻子算了一下,如果承包下来,一年可赚几十万,便要陈文去联系承包一事。开始陈文不愿意,一心只想搞好酒生意,可在妻子的一再“相逼”下,2005年,陈文只好去找发包水产养殖场的公司,并很顺利地承包下这个水产养殖场,然而,陈文和妻子没想到,水产养殖场投资相当大,光建水泥池、买鱼苗、定期消毒、维护等开支,平均每天要花500元左右才能维持养殖场,没过多久陈文就出现资金严重不足现象。 陈文和妻子这一下可真是“骑虎难下”,现在他们已经往养殖场投下了六、七万元,如果不接着投资,那先前投入的六、七万元就会像丢进火里一样,所以,两人想来想去认为唯一办法就是再搞到一笔钱接着投资。但到哪里搞钱呢?有钱的亲戚目前已把钱投进酒厂那边,向朋友借不现实。两口子商量来商量去,决定到泽凤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六万元贷款。陈文很快找到该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咨询怎样才能申请到贷款,主任说要贷六万元必须提供抵押担保。 于是,陈文又找到一起办异蛇酒的那几个亲戚,几个亲戚商量后决定以公司董事会决定同意,将该公司价值十七万元的厂房为陈文作抵押担保,随后又到永州房产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陈文、异蛇酒公司和泽凤农村信用合作社,三方于2005年8月8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8日止,月利率6.6375‰,按季付息。逾期还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 合同订立后,泽凤农村信用合作社依约向陈文发放了贷款。陈文用这笔钱购置了一些养殖新设备,可“天有不测风云”,陈文的养殖场突然闹起一种病,造成大量鱼死亡,损失了十几万元。 担保是否有效 在借款到期后,泽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发现,陈文在借款到期后,仅支付了几笔贷款利息,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泽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向陈文发出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并向异蛇酒公司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然而,陈文这时实际已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 去年9月,泽凤农村信用合作社遂向永州芝山区法院起诉,开庭审理时,三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文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陈文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异蛇酒公司为其股东被告陈文的个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经过了该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应视为是一种公司行为,而非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抵押担保有效,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文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07年3月11日,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陈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泽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2、被告异蛇酒公司应以其所有的厂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被告陈文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内还款时,原告泽凤农村信用合作社有权以被告异蛇酒公司所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被告异蛇酒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文追偿。宣判后,原、被告三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就此案涉及的担保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南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李新广。李新广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陈文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不持异议,但对于异蛇酒公司为其股东、陈文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却值得探讨,这对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当时我们,包括法院对这点都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异蛇酒公司董事会决定以公司为股东陈文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也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指董事、经理个人,而不是指单位(公司)。董事、经理个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显然是滥用职权的无效民事行为。本案公司担保的行为是经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不是个人行为,因而不适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一规定,所以合同是有效的,异蛇酒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新广说,并且还认为,“显然,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此,我们也持相同观点,但在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对这点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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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起草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
本报讯(见习记者 刘坷 通讯员 曾妍)4月10日,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长沙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到会并作讲话。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江到会并致辞。 黄松有说,四年来,全国法院民事法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共审理民事案件12318641件(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业务分工的案由统计),占法院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总数的66.44%。四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的民事法官队伍建设和审判业务素质建设有了新的提高和变化。目前,全国法院民事法官共有65843人,其中民一庭和人民法庭的法官共41024人,占全国民事法官总数的62.31%。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得到了加强,现已建成人民法庭501个,1575个人民法庭正在新建。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对地方各级法院的民事审判指导工作方面有了新的进展,民事法官的民事审判理念有了新内容,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有了新发展。 在谈到学习贯彻物权法工作时,黄松有提出,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与民事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广大民事法官一定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准确理解物权法的立法原意,为正确适用物权法审理案件做好充分准备。按照肖扬院长今年3月29日提出的要求,今年要围绕两会提出的关注民生与和谐稳定的中心主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出台一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解释,争取在今年出台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司法解释。在物权法施行前,要清理以前的司法解释,废止与物权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及有关文件。此外,今年还要做好与物权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调研工作,准备起草相关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