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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下调:为百姓打官司“减负”

 

湖南经济报网站  http://www.jjbhn.com/  20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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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与原有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相比,新收费标准对低收入百姓打官司降低了门槛。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加上国家在普法上的投入,百姓的法律意识得到加强,因此,发生纠纷后,老百姓寄希望得到法院支持,然而,法院的高额收费问题,阻碍了弱势群体最后的救济权。无疑,新《办法》积极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那些打不起官司的百姓,减轻了经济上的负担。
  昨日,记者走访长沙两家基层人民法院,发现长沙各级法院早已做好应对诉讼费下调的工作。在长沙雨花区法院立案大厅,记者见到该院正在使用一种新的收费软件。“只要在电脑上输入案件标的以及案件类型,我们5秒钟就可以告诉当事人应交纳多少费用。”院办公室潘昊向记者介绍。还在3月初,雨花区法院就在立案大厅的自助查询系统上公布了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让前来法院的当事人提前了解新的诉讼费收费标准。
  在长沙天心区法院,该院立案庭庭长唐春华说,在新《办法》实施前,我们就开始接到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来咨询新收费标准的电话,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告诉对方,等新办法实施时再来起诉。唐春华认为这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确实带来实惠。
  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朱绍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办法》实施对争议标的10万以下的案件当事人最受益。如张某欠李某10万元,李某诉之法院,如按旧标准:5万~10万,按3%交纳;新标准:5万~10万,按2.5%交纳。李某如按旧标准计算,要交3510元,现按新标准计算,只交2300元,节省了1210元。
  在了解法院对新收费工作安排到位的同时,记者也了解到法院对新办法实施可能带来的问题还担忧。唐春华担心,诉讼成本降低后可能会出现滥诉情况,她打了个比方,如新办法实施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只有10元,这会不会使原本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当事人纷纷打起了官司,造成滥诉的情况出现。另外,降低诉讼费用后,案件的增加将考验法院的审判力量,这主要指人员力量。最后,诉讼费调低后,如何保障法院正常办案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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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方面降低了诉讼费交纳标准
  一是,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原来是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收费,新办法改为只要不超过20万元的,都不用另行交纳费用。在目前中等以及不发达地区,20万元基本能包括房产在内的农民的全部财产。
  二是,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是如原来按标的收费。这种改变,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案件的标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财产,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利于降低“民告官”成本。
  三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是,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为2.5%。
办法明确“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办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见习记者 刘 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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