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王权,往往实施酷刑,如偷一只鸡也将被砍手。如今,为构建和谐社会,司法机关在处理侵犯财产案件时,往往会考虑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犯罪时所破坏的严重性,以及侵犯财产的数额来酌情量刑。 近日,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长征、杨为乔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和五千元(已缴纳);没收被告人李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人杨窜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村村部专管收信的杨海云处,盗得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李校平的卡号为4367 5000 1743 97××的建行信用卡。被告人杨因只知道李的手机号码,无其他个人相关资料,无法启动李的信用卡,便于2006年8月,找到被告人李,明确告诉其偷到了李的建行信用卡,要被告人李通过被告人李的手机号码去查李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双方约定事成后被告人李分2000元、被告人杨分1000元。尔后被告人李通过自己佃住处的电脑,在湖南移动的网上营业厅用李校平的手机号码套出密码,从而获取了李校平身份证号码和固定电话号码。2006年9月8日,被告人李用公用电话拔打建行信用卡中心(上海)的服务电话,通过人工服务用李校平的信用卡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将李校平的建行信用卡启动,后被告人杨、李多次拨打信用卡中心的服务电话,索要李校平信用卡的密码函。2006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又在杨海云处偷到信用卡中心寄给李校平的信用卡密码函,次日两被告人窜到长沙市联龙手机商行,由被告人李支付3%的手续费90元,以消费刷卡的形式套取透支款3000元。事后被告人李分得2000元,被告人杨分得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的家属主动全部退赃。被告人杨于2006年3月至10月间在杨海云处偷得4张信用卡,由于被告人李没有套出卡主的手机密码和个人资料,故无法启动信用卡。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的家属已退赔了非法所得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 且被告人杨为的家属主动全部退赃,被告人李的家属退赔了非法所得,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