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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在3 月6 日第一时间报道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针对“申诉难”问题,向全国人大提交一份“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监督程序”的建议。3 月12 日,记者联系本报“两会”特派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近日也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解决‘申诉难’,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建议。
湖南“两院”最高负责人在“两会”期间,因“申诉难”同一问题而向全国人大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绝不是一次巧合,而是“申诉难”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申诉”,有果必有因
“申诉之路苦啊!”听到记者要了解他的申诉情况,罗民说了第一句话。
罗民是一个已经有了两年多上访、申诉历史的“告状户”。3 月11 日,记者在长沙高桥批发市场一座陈旧的平房里见到罗民,今年才40 岁出头的他,两鬓已经长出一根根白发,家里最值钱的可能就是那台旧冰箱。罗民说,以前自己承包了一个食品研究所,收入还算稳定,两口子也很相爱,日子总的来说蛮幸福的。但自从家里出事,便无心再经营研究所,而且这几年为上访、申诉共花掉了六七万存款。
从哲学角度来看,凡事都必有因果关系。所以,罗民多年上访、申诉也必然有它的原因。
2002 年高桥村村委会制订了一个男女差别悬殊的安置方案:同等条件下,男村民分给安置房386.76 平方米,其中有门面74.24 平方米;女村民分给安置房147 平方米,无门面。出租安置房成为村民失地后的生活来源。但按照这个方案,女村民征地拆迁后与男村民的收入差别悬殊。
“以我妻子刘应红为例,征地拆迁前每月收入近3000 元,征地拆迁后锐减至几百元,而同等条件男村民户每月收入有4000元。”罗民说。
高桥村村委会歧视妇女的方案,马上引起一些女村民不满,刘应红等妇女便开始四处上访,结果一年多来起诉到法院,法院不受理;投诉到政府,政府不裁决。
2003 年10 月16 日,刘应红等三户女村民眼看分房在即而又投诉无门,于是抢先搬进待分配的安置房,要求在村委会调整分配方案。然而,村委会得知刘应红等占领待分配的安置房后,立即组织民工、街道巡防队员、村综合治理办队员等三十多人,砸门入室,对三户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导致双方发生一场“混战”。刘应红见侄儿谢杰被打翻在地,情急气愤之下拿出一瓶硫酸,结果把何洋、周灿、陈开明等人烧伤,刘应红自己也被硫酸烧伤。为此,一审法院判决她服刑八年,二审法院改判她十年。
“刘应红构成犯罪这点我们没有争议,但司法判决不公,法医鉴定有问题。” 罗民愤怒地说。
罗民向记者出示两份法医鉴定书,两份法医鉴定书都记载了村书记何洋的伤情,但鉴定却有不同之处。长沙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法医损伤检验报告书(2004 年2 月16 日) 结论:受检者何洋颈、躯干、双上肢烧伤并形成增生性疤痕。颈部损伤形成疤痕,对容貌有显著影响,并影响颈部功能,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第( 四)项,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书(2004 年4 月27 日) 结论:何洋颈部、胸部等全身多处13%BSA 酸烧伤,瘢痕增生,颈部活动功能受限。以上伤属柒级伤残。
“通过将两份法医鉴定书所记载的何洋的伤情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照,何洋烧伤部位在颈部及颈部以下,而不是面颈部;他的面容没有被烧伤,颈部活动只是部分受限。他的伤情显然不属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第( 四) 项所规定的情形。但长沙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法医损伤检验报告书[ 长公法检字(2004) 第0498 号],却依据该条该项将何洋伤情鉴定为‘重伤’。” 罗民说。
除了法医鉴定让罗民产生疑惑之外,还有一个事情让罗民感到不满。2004 年5月14 日,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刘应红伤害的对象属于特定的对象范围,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8 年。刘应红遂提起上诉,并要求重新鉴定何洋的伤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亦提起抗诉。2004 年12 月20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对上诉人刘应红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剥夺政治权利1 年。
既然,两级法院都对刘应红等作出有罪判决,刘应红等也意识到自己触犯了刑法,按理本应该服气才对,不必再走上访、申诉之路。但罗民说:“如果法院在公正的情况下这么判也就算了,但我们听到本村村民说,何洋原本是‘轻伤’后找关系把自己鉴定为‘重伤’,目的,就是要我们多坐几年牢。你想他是村书记,财大气粗,再加上他和某些领导的特殊关系,我不得不信啊。”
由于,罗民相信法院对妻子刘应红的判决存在司法不公,从此,罗民走上了上访、申诉之路。
2005 年4 月9 日,刘应红代理律师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就刘应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论证。全国著名的刑事法专家高铭暄、赵秉志、张泗汉、张智辉等经认真分析讨论后得出一致的咨询意见:(1) 刘应红在与被害人何洋等发生冲突时,仅直接针对被害人何洋一人倒硫酸,虽然其本人和周围的人被溅上硫酸而受轻微伤,但是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2) 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关于被害人何洋的法医鉴定存在明显瑕疵,其伤情应当进行重新鉴定。(3) 本案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亦存在明显的过错,在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罗民拿到这个专家意见后,更深信长沙中院的判决存在不公,在长沙中院不受理他的申诉之后,罗民开始了他漫长而艰辛的上访申诉之路。两年来,罗民不停地向省有关机关、领导投诉,最后甚至上访到了全国人大。
“在有关部门干涉下,长沙中院终于受理了我的申诉材料,但这些材料却在长沙中院呆了一年多,一直到去年年底法院才作出‘驳回决定’。现在,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我的申诉状,相信省高院对我的案件会有个公平的裁决。” 罗民自信地对记者说。
申诉难应该怎样解决
目前,全国有多少申诉人,官方没有一个具体数据,但申诉难无疑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可怎么解决这个难题,多年来我国司法界没有一个确切的方案。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认为,随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申诉难的原因变得十分复杂,然而,申诉难变复杂和民事诉讼法不完善有直接原因,所以,应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
他提出,首先,应修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最后一道诉讼环节。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社会的变革和转型,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本身的缺陷越来越显现出来,影响和制约了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具体体现在: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事由等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造成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难以把握,一些申诉得不到及时处理,有的被长期搁置,形成了“申诉难”的局面。因此,如果不及时进行立法修改,则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依法实现申诉权利的要求。所以,为了切实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必须突出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将申诉权利真正赋予人民群众,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法律规定。
江必新建议,改革现行的民事案件审判监督制度,需要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进行诉权化改造,有效地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提供平等、公开、高效的程序保障。同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防止权利滥用和司法资源浪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议就再审事由、再审管辖、再审期限等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作相应修改补充。
就在江必新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建议修改民诉法的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向银才也在向全国人大常委建议修改民诉法。
向银才认为,目前,民事再审程序有不完善、不科学之处,这主要体现在:1.当事人申请再审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诉讼权利方面的具体规定,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行为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申请再审权难以实现;另外,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规定的过于原则、粗疏,不利于实际操作。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过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过长,既影响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3. 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不科学。因为再审的立案审查仍然由原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 很难保证立案审查的公正性。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应当严格地采用“他人监督”模式,不应保留“自我监督”的模式。
向银才建议,一是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引进“再审之诉”制度,加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二要修改再审程序时,细化再审的法定事由;三是合理规定再审提起期限,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30 日内提起再审申请;四应取消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