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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记者从湖南省检察院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此次将向全国人大提交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需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的建议。
昨天,记者在省检察院提供的一份何素斌的议案材料中看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人民法院如何再审,民事诉讼法缺乏具体规定,这导致抗诉案件抗诉到法院之后审理时间过长,故出现不符合老百姓权益的现象。因此,在讨论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时,应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
记者从一个新闻线索证实了何素斌议案的必要性。
一个癌症患者的悲惨维权之路
2000 年夏天,家住湖南吉首市的刘德胜,突然感到浑身无力,随后在妻子的陪同下到自治州中医院做了全面检查,结果查出恶性淋巴癌,这个突如其来的消息令刘德胜一家人如掉入深渊一样,眼前一片漆黑。
刘德胜家楼下有一个坪场,是由吉首市农机局和吉首市农机公司共用的院子。每年7、8、9 月,全市拖拉机搞年检时,就有四五支喷枪不停地在这里工作。喷出的油漆形成雾状物,飘浮在院内,浓烈的气味呛死人。刘德胜回想自己这栋才只有20 多户居民楼,已有9 人患上癌症,并先后去世的7 名邻居( 其中,除1997 年底前发现的两起外,另外7 人均是在近年来陆续发现的),刘德胜认定,自己的癌症肯定和农机局十几年来在楼下坪场,进行全市农用拖拉机年检喷漆有关。
事实上,自1998 年起,刘德胜从自治州邮政局退休回家后,便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院子内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农机局将农机监理站搬出院子。1998 年7 月14 日,吉首市环境保护局就此发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通知”,要求农机局“在一个星期内将作业迁走”。还在刘德胜投诉前,院子里的方慧等几位居民已有过两次行政投诉。
然而,行政处罚通知并没有产生实质效果。2001 年8 月7 日,2002 年9 月5 日,2003 年5 月21 日,刘德胜以书面的形式,分别向自治州、湖南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及领导投诉,虽然每次投诉都得到了批示或处罚通知,但收效甚微。直至2003 年的第五次投诉后,当年的7 月18 日,农机局才将检测站搬出了院子。但2005 年7 月,该检测站又搬回该院。
2002 年,刘德胜以个人名义,将吉首市农机局告上法庭。
2002 年9 月11 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市农机局应立即停止在市农机局院内的上述作业。”对于这份判决书,刘德胜认为没有触及实质性的问题,他当即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 年12月20 日,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患恶性淋巴瘤是否因喷漆造成的,缺乏扎实证据”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不久, 刘德胜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湖南省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此案确实存在错误,便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抗诉。2003 年12 月9 日,湖南省高院指定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湘西自治州中院在事后的判决书中,再一次否定了刘德胜因污染患病的事实。随后,湖南省检察院将此案上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 自治州中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6 年11月18 日,刘德胜家人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打来的电话,被告知刘德胜举报并起诉的吉首市农机局机关大院环境污染一案,将由省高院民事庭直接审理。然而,在接到通知之第三天,刘德胜却在悲痛中闭上了双眼,最终还是没有等待到第四次审理的结果……
刘德胜成了这栋楼里9 名癌症患者中死亡的第八个,现仅剩下一位只有14 岁的中学生,该中学生如今已是唯一活着的癌症患者,而他的漫长的人生道路,以及患癌的原因,是否像刘德胜的死一样,会留下一个无言的遗憾……?
改变民众诉累现象需完善抗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说,两法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权,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和相关具体程序的欠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仍有许多疏漏,使得检察机关的这一监督职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民事案件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密切相关。那么,当前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其疏漏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何素斌认为,疏漏主要表现在对抗诉程序规定得不具体。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人民法院如何再审,民事诉讼法缺乏具体规定。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是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其同一级别的法院提出( 如某区检察院对区法院提出抗诉,先由区检察院报请市检察院,再由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接受抗诉的法院往往将案件发回到原判决法院再审,自己直接再审的抗诉案件极少。而原判决法院要其承认自己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可以想象这里面的难度。结果导致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同时还影响了抗诉效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何素斌建议,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其同级法院再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的期限,而且该期限自抗诉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以减少法院对抗诉案件发回原法院再审的现象,避免老百姓打官司打到死还没有结果的现象。
何素斌还提出,两法疏漏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明确检察机关调取、查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的权力。检察机关要审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必须调取、查阅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但一些地方法院对此不予配合,对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消极对待,或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有的甚至拒绝检察机关调阅案卷。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没有明确检察机关调取、查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的权力。其次,两法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规定太单一。在两法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一种抗诉方式,而对于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和审判活动中其他一些违法行为,以及存在一定的错误但未达到抗诉标准的生效判决、裁定,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目前,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只是运用检察建议和提出纠正违法通知的方式进行监督,这使监督效果十分不理想。
为此,何素斌建议,两法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调卷权,另应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和审判活动中其他一些违法行为,以及存在一定的错误但未达到抗诉标准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规定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和提出纠正违法通知的法律效力,法院不回复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本文线索由朱春先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