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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授予国土部门及其整理机构的职责

 

湖南经济报网站  http://www.jjbhn.com/  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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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初,省国土资源厅正式提出了立法建议,由省人大环资委提出了立法议案,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后,列入了2006 年立法计划。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 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组织进行多次修改后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 年3 月1 日实施。

  那么,《条例》对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陈三新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拟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3. 项目设计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4.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5.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6. 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规定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

  省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是:1. 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立项。 2. 项目批准立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3.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4. 依法通过招标投标选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分别签订合同。 5.工程施工结束后,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项目竣工后,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项目验收。6. 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同时,条例明确,对不按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组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作者 刘坷 责编 刘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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