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湖南经济报 > 法治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的五个明确

 

湖南经济报网站  http://www.jjbhn.com/  2007-03-01

[字体:  

 

  《条例》重点内容主要有五个明确: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组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是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是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四是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整理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 州)、县( 市、区)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或者上报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三是对项目实施作出了明确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合理组织施工,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并承担监理责任。开发整理的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确保耕地质量。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

  四是加强了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规定在项目申报、设计、实施、验收、土地权属调整等方面,应当征求当地村民的意见。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应当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开发整理的土地,其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五是强化了资金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禁止截留、滞留和挪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的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作者 刘坷 责编 刘彩虹
  X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湖南经济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新闻热线:0731-2212546   广告热线:0731-2213435   发行热线:0731-2214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