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利率 税延养老基金(税延养老保险全国推行)

税延养老基金(税延养老保险全国推行)

贷款利率 2024-03-13 10:11:18 606 金融资讯网

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江苏、福建、厦门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公司发布了编号为《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通知。

正式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试点。

税延养老基金(税延养老保险全国推行)

《通知》要求各试点公司坚持合法合规、主动作为、操作便捷的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个人养老保险递延型和个人养老金试点业务。

原则上,所有工作将在2023年底前完成。要求尹保信公司加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和银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对接。

部分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可接入个人养老金产品清单。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近两个月后,税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的对接正式启动。

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三支柱建设的重要试点,税延养老险于2018年5月开通,试点地区仅限于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

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从优惠政策来看,个人养老金产品也享受税延政策,征收阶段的税率为3%,远低于税延养老保险征收时的实际税率7.5%。从产品选择的角度来看,

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理财产品的选择空间和试点面积远远大于税延型养老保险。

在此背景下,为惠及消费者享受优惠政策,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商业养老金第三支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部分机构发布《通知》号文,将税延型养老保险纳入个人养老金体系。

在衔接平台上,《通知》要求尹保信公司统筹确认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根据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的信息,尹保信公司向试点公司提供其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参保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等。

自2023年9月1日起,尹保信公司关闭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界面,停止税延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开具税延养老保险扣税凭证。

关于试点公司,《通知》要求试点公司将尹保信公司提供的信息与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逐一确认与尹保信公司不一致的信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试点公司应确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保单信息并反馈给银行保险公司。

自2023年9月1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值得一提的是,在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同时,目前监管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可购买的保险产品仍保持较高的审核标准。

《通知》明确未开展税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清单;试点公司申请其他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备案的,

符合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要求。

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以及上年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和客户服务,同时对银保行业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保险公司自营平台建设提出要求。

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政策变更。

在变更方式方面,《通知》明确试点公司对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参保人员予以支持。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和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开立或指定后,

将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变更为个人养老金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申请书。

试点公司收到申请人的政策变更申请后,应提示其核对2022年和2023年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缴费情况。例如,如果上述两项付款在当年总计超过12,000元,

申请人可凭相关缴费证明申请退还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超额保费。试点公司应获得被保险人确认是否有必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

同时,《通知》提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退还保费,试点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多余的保费并获得被保险人的确认。

如经被保险人确认,试点公司需按流程变更保单;保单变更完成后,试点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示注意事项并取得被保险人确认。

如果投保人提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审批的方式对个人养老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以下处理:

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收款方式,收款金额为收款时产品账户的价值;

在合同中增加允许被保险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退保的情况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通知》明确试点公司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被保险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不予支持;试点公司可根据其申请,

通过政策审批在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末个人账户价值与领取金额的差额。当个人按规定领取时,试点公司将代扣代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保缴费、信息查询等服务;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试点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尹保信公司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进展情况。

金融资讯网 Copyright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1、本站部分内容系互联网收集或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页面内容里面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文件均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 4、本站如遇以版权恶意诈骗,我们必奉陪到底,抵制恶意行为。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邮箱:478923*qq.com(*换成@)

备案号:滇ICP备2023006467号-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