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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深改委重磅发声(中央深改委会议最新)

公积金比例 2024-02-01 04:46:32 838 金融资讯网

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前期重在夯实基础、竖起梁柱,中期重在全面推进和积累。现在,我们应该着重加强系统的整合、协调和效率。

巩固和深化我们多年来在解决体制机制障碍、制度障碍和政策创新方面取得的改革成果,促进各方面制度的成熟和定型。

中央深改委重磅发声(中央深改委会议最新)

在这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一系列与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文件,包括《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与金融领域相关的文件。这也意味着这两份重要的政策文件将于近期正式公布。

会议指出,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稳定高效运行的基础保障,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要加强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整体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完善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完善治理结构。

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灵活多变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会议还强调,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建立统一的出资人制度,要坚持管资本为主、市场化、审慎化原则,明确出资人和受托人责任,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和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五大板块,央行将承担整体监管的“主角”。

要了解金融基础设施的整体监管,首先要了解中国金融基础设施的构成。上海黄金交易所董事长焦金普曾撰文总结,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央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一直重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

经过多年发展,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证券集中存管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中国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五大领域:

首先是支付系统(PS)。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现代支付体系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体系为基础,票据支付体系、银行卡支付体系、互联网支付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

第二,中央证券存管系统(CSD)和证券结算系统(SSS)。目前,我国已形成中央结算公司、中证登和上海清算所三大中央证券存管系统,负责债券、股票等证券的集中托管,也是金融市场的证券结算机构。

第三个是中央对手方(CCP)。中国中央对口单位的发展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金融危机前,场内市场建立了中央对手清算机制。

中证在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中担任中央对手方;郑商所、大商所、方上所、金钟所作为中央对手方参与相应的期货交易。2009年11月,央行推动成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

上海清算所初步建立了多产品、跨市场的本外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体系,先后在债券现金、外汇、航运衍生品、利率互换等领域建立了集中清算机制。

第四个是交易报告库(TR)。目前,中国尚未建立交易报告存储库的法律或监管框架,也没有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作为交易报告存储库。在金融稳定委员会发布的《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第九次进展情况报告》中,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被视为类TR实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各个金融子市场的交易数据都比较完整,各个主体对于数据采集的分工也比较明确。

已基本具备正式建立交易报告数据库的条件。

第五,其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除了2012年国际清算银行(CPSS)支付结算系统委员会和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IOSCO)联合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中规定的五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外

证券、期货、黄金等交易场所、保险行业平台也被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范围。

总体监管金融基础设施的责任将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去年以来,央行在多个场合“吹风”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整体监管的重要性和任务。

2018年6月初,央行党委召开中心组集体学习。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就当前网络安全形势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报告。会议指出,金融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

金融业务高度依赖于金融网络和信息系统。央行建设并运营着中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充分利用和不断提高网络便利性和效率的同时,高度重视网络和信息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和安全事故的底线。

上述会议还明确,下一步要统筹监管金融业重要基础设施,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有效防控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立足技术变革和创新,积极适应互联网时代金融网络安全的新需求,

加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规划,稳步推进金融行业核心领域自主可控技术应用,提高金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央行去年底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也指出,鉴于央行通常要在风险事件中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国际社会在危机后重申,央行应加强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宏观审慎管理。

强调集中清算安排可以更有效地管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风险。

专家建议如何协调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

事实上,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全面监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年初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的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会议上也指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

要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支付结算机制,及时动态监测线上线下、国际国内资本流动,使所有资本流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视野之内。

还有哪些金融基础设施需要央行监管?目前央行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北京一位业内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分析。目前已就支付清算系统的管理达成共识,将由央行实施统一监管。然而,在债券登记和托管方面,

由于过去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由不同部门监管,负责两个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的相关机构也由不同监管部门归口。随着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深入,

下一步涉及登记托管等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也有望纳入央行整体监管。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朱小川曾撰文指出,加强对金融基础设施的整体监管,需要突出以下四种监管方式:

首先是明确访问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准入管理制度也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明确规范金融管理部门的业务审批权限。涉及国家安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安全审查。

二是实施分类监管。目前重要支付系统的管理已经达成共识,央行将实施统一监管。但对于其他类型的基础设施,需要进一步明确异同,根据类别确定具体的监管内容。在竞争政策方面,

对于可以市场化或有一定市场化基础的基础设施服务,可以鼓励适度竞争。如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中央对手方等。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一些公司,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

强化市场在基础设施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交易数据库等尚未成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充分调研后形成统一标准;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

建议政府部门实行特许经营。

三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在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一方两会”和国家标准委合作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在共享机制中明确信息收集的范围、形式、频率、更新、纠错、安全等内容。

第四,其他创新监管方式。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监管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魏娇还指出,下一步要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基础,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规则,统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将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设施管理规则和指引,建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注册、登记和认证的准入制度,发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自律作用。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细则将出台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将是去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下称“ 《意见》 ”)配套细则,后者被看作是解决长期存在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模糊不清的顶层制度性改革。

《意见》 提出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首次明确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曾表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管缺位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公司治理层面,出资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明确出资人责任,

国家意志没有办法在国有金融机构运行中得到充分体现,也容易造成不可控的风险事件发生;二是因为缺乏国有资本监管,目前存在一些国有资本无序发展、扩张,引发了潜在风险。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意见》 时曾指出,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可有效解决由于管理职责分散造成的国有金融资本整体战略布局缺乏、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健全等问题。过去,

多部门、多机构都从不同角度参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但相应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形成“谁都行使管理权利,谁都不完全承担管理责任”的局面,规则不一,影响了管理效能和决策效率,不利于统一市场环境的形成。

根据《意见》 ,各级财政部门承担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主体责任,其职责范围包括“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

根据需要,也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因此,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的出台,则是在《意见》 所“圈定”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范围的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

至于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如何避免利益冲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曾解释,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职责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在出发点、最终目的和作用机制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混淆。

出资人职责主要是对国有金融资本行使的出资人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等责任。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以实现合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

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市场监管职能,若同时履行部分金融机构的出资人管理职责,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容易导致道德风险。为避免利益冲突,

应合理界定并厘清出资人职责与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的边界,明确分离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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